問題2: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效。
問題3:仲裁協議壹旦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學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
(1)仲裁協議壹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有效性。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決。
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法院應當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未說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後,另壹方當事人在第壹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訴訟,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壹次開庭前,對方當事人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高頓祝妳生活幸福!
問題4:仲裁裁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首先,仲裁是當事人采取自願的方式進行仲裁解決爭議,只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受理。因為協議是自願達成的,雙方必須協商。如果不設定為終局裁決,壹方或雙方反悔,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麽仲裁裁決的成立就是無效的,是司法資源的浪費;其次,仲裁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公正合理,獨立進行。如果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起訴,將違背其初衷。因此,法律賦予仲裁終局裁決制度。例外的是仲裁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裁決被法院撤銷或者不執行,可以重新申請或者直接起訴!
問題5:關於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1。當事人不能提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仲裁庭枉法、仲裁程序嚴重違法、仲裁庭組成違法、仲裁庭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是偽證等情形的,法院不予采納;
二是生效的仲裁裁決受法律保護,可以像法院判決壹樣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當事人不執行裁決的,視為法院的裁判文書。
問題6:仲裁委員會調解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什麽《仲裁法》第五十壹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7:仲裁證據的法律效力是什麽?5分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仲裁證據的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訴訟認可、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定理,以及預先確定的事實、推定的事實和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是當事人回避舉證的範圍,並未規定仲裁裁決的證據效力。
2.只有《最高人民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將已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視為當事人無需證明的事實。可見,仲裁裁決的訴訟證據效力是有限的。那麽是什麽原因導致仲裁裁決的證據效力如此有限呢?答案只能從仲裁裁決形成時所使用的證據規則中尋找,即仲裁的證據規則決定了仲裁裁決本身的證據效力。
問題8:問: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麽?推薦閱讀:答:仲裁裁決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判決,標誌著審理的結束。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是終局的,裁決壹旦作出,就和終審法院的判決壹樣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第壹,“壹物不再合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自動履行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問題9:勞動仲裁攻擊仲裁的法律效力與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用人單位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