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是指從事房屋、構築物和設備安裝生產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壹般有建築安裝企業和自營施工單位兩種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獨立機構、經濟上獨立核算的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總則第壹條為了嚴格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以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的企業。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報告。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第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六)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安全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和工作場所以及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操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十)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施工現場容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和環節,有預防和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十壹)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活動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築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築業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七條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施工企業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再次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時,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相關專業工程的,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延期。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長3年。第九條建築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破產、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註銷。第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並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方可申請補發。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應當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壹樣式。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壹樣式。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被認定的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的,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建築施工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超越法定權限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四)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五)依法可以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規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給建築施工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並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第五章處罰第二十壹條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三)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處理的;(四)接到違反本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由於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壹)項行為的,建設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罰。第二十二條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暫時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限期辦理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從1.004年起),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介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營業執照;(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四)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五)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六)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組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