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界定重大設備事故?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

如何界定重大設備事故?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的決定性因素,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註意保護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我國政府始終堅持安全第壹的生產方針,重視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早在1956年,國務院就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條例》,規定了工廠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的基本要求。1963《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幹規定》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問題發布。後來又針對壹些特殊問題和行業頒布了壹系列具體規定,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察條例》、《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工人照明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盡管國家壹再要求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嚴把安全關,把安全施工、安全生產、安全作業作為勞動中的頭等大事,但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只顧賺錢,忽視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及時消除隱患,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強行進行生產作業,致使勞動安全事故頻發,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壹些新興產業的興起,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因此,針對這些情況,我們必須運用刑法武器,堅決打擊違反勞動安全的行為,以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要構成本罪,客觀上必須滿足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所謂勞動安全設施,是指為防止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防止生產設備受到損壞,用以保障勞動者安全的技術設備、設施和各種物品。主要有:壹是防護裝置,即通過屏幕保護將人體與生產中的危險部位隔離的裝置;二是安全裝置,即能自動消除生產中因設備事故和部件損壞造成人身事故隱患的裝置,如安全閥、自動脫扣器、絞車限位器等。三是信號裝置,即利用信號來警示和預防危險的裝置,如信號燈、電氣指示燈等;四是危險標誌和識別標誌,即危險註意標誌和用醒目的顏色或圖形判斷是否安全的標誌。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即符合國家立法機關和生產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以保證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事故隱患是指因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發生事故的隱患和災害,僅限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未向在有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場所作業的勞動者發放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的;未向在有噪聲、強光、輻射、高溫、飛濺火花和刨花的場所作業的工人發放護耳器、防護眼鏡、口罩或者頭盔的;未向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發放絕緣皮革和絕緣手套的;未給高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帶的;機械設備的危險部位未安裝防護裝置;壓力機的壓緊部分沒有安裝安全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絕緣性能差,電氣設備未配備必要的易熔保險絲或自動開關;車間或工作場所含遊離二氧化矽10%以上,粉塵高於每立方米2mg,散發有害健康的蒸汽和氣體的設備未密閉。工廠、礦山、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是造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罪的前提條件;重大事故的發生,不是由於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故意破壞、故意縱火等,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有關部門或單位員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勞動安全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本罪的構成必須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提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未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未采取措施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成立。這裏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包括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隱患;還包括不重視生產安全,敷衍塞責。雖然對事故隱患采取了壹些措施,但這些措施沒有真正落實或雖已落實,但由於采取的措施不力或不正確,事故隱患仍然存在。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壹種不作為。行為人作為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負責人,負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但行為人不履行職責,對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隱患不采取措施,發生重大事故,使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不作為犯罪。

(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所謂重大傷亡事故,根據司法解釋,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事故。其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或者引起單位員工的強烈不滿,導致罷工、停產。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這裏的單位範圍很廣,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設立的壹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司法實踐中,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發生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對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通常是指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副廠長、經理,以及對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安全員、電工。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規定以其他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本罪的主體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直接責任人只能在主觀心態上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就是直接責任人主觀上不希望發生事故。對於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直接責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的甚至被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不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壹部分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拒絕對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投入;有的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偷懶;有的是運氣;無論屬於哪種情形,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在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酌定情節。

第二,識別

(壹)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嚴重事故,行為人對嚴重事故的發生的心理態度是壹種過失,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管理人員,壹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重要的主體,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普通職工和在生產經營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工作的人員。(2)客觀行為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客觀上表現為對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上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壹種犯罪形式。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瀆職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是行為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犯罪。兩者的相似之處如下:(1)主觀上,都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2)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都要求合法身份;(3)犯罪的客觀方面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4)兩罪的構成要求發生法律上的危害結果。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1)侵害的對象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罪。(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瀆職罪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3)犯罪主體不同。雖然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4)作案的場合不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具有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惡劣情節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指:(1)造成多人死亡;(2)多人受重傷;(三)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四)造成特別惡劣政治影響的。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仍不針對事故隱患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發生事故後,不註意勞動安全設施,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例如,發生重大事故後,行為人不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者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生或者搶救個人財產,導致危害後果擴散的;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真相、試圖陷害他人等行為為了避免內疚。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 下一篇:有哪些專業分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