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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勞動合同下二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雙重勞動關系的法律性質和責任

法律分析

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通常是指勞動者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對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可以存在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采取不禁止但不提倡的態度,試圖通過限制性立法加以引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由於雙重勞動關系在勞動力市場上客觀存在,如非全日制用工和靈活就業條件下形成的雙重勞動關系。所以現行法律采取了這樣壹種限制性的立法,試圖對其進行規範和引導。

本案中,甲在向原用人單位甲公司請病假的同時,與案外公司建立了壹個半月的勞動關系。現有證據顯示,A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仍每月向A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在此期間,甲同時與甲公司和乙公司發生勞動關系。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不意味著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方和A公司均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外,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並不意味著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就此終結。

雖然勞動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在向原用人單位請病假的同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無疑應該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

首先,勞動者的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原用人單位在病假期間仍有支付病假工資和社保的義務,但勞動者隱瞞自己已經康復並能提供勞動的事實,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向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無疑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其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原用人單位應當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中,勞動者沒有盡到告知原用人單位的義務,造成了原用人單位選擇權的喪失,導致了對原用人單位的不公。

本案中,壹審法院判決員工應將病假期間的工資返還原用人單位。但壹審判決返還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即終止,但根據上述,這壹前提並不存在。因此,判定病假工資返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是違約賠償基本原則在勞動法領域的體現,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不沖突。損害賠償是因壹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壹種民事責任,旨在填補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害。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正常出勤提供勞動,這是勞動者忠實勤勉的義務。勞動合同雙方應當註意履行基本的合同義務,違反了就要對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本案中,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病休期間到新用人單位上班,明顯違反了勞動者的基本合同義務,應當向原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勞動者在新單位工作期間,原單位仍繼續向其支付病假工資,因此可以參照原單位在此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數額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雖然本案原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是返還病假工資,但二審法院從保護當事人訴權、避免訴訟與積累平衡的角度出發,直接以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基礎處理本案病假期間的工資糾紛。

案情簡介

A於2009年7月29日加入A公司。2009年9月7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月薪5000元(稅前),加通訊費50元;從65438+2009年2月調整為3412元(稅前);2010起調整為2600元(稅前)。A在A公司工作到2010年5月30日,從1年6月開始,A向A公司請病假..同年9月1,A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記載,雙方勞動合同將於2010年7月28日到期,但A公司於2010年6月向A公司提交了病假單,A公司給予其三個月的醫療期。現在已經到了三個月的醫療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9月6日,A收到A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自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A公司壹直向A支付工資..

2065438年6月1日,甲方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65438年6月1日至2065438年5月13日。a於2018年7月10日被B公司辭退,原因是工作期間達不到公司目標。

2011年9月27日,甲公司就本案申請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165438+10月16仲裁委員會裁定,不支持A公司的仲裁請求。A公司因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精選: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在法律上認定病假期間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法院判決

壹審判決:壹、甲返還甲公司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的病假工資,金額4105元;2.駁回A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1。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易(閩第9191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二、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壹(民)子楚第9191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壹項;3.上訴人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甲公司支付人民幣65,438+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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