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政府規章,制定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4)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補充保險政策和地方標準。制定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關系接續辦法。組織制定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行政監督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有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保險計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負責就業、失業及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落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參與制定全市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法規和政策。負責市級重點人才工程的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負責制定人才引進政策。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渝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制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牽頭組織引進緊缺人才。負責為專家和高層次人才服務。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員交流等方面的綜合人事管理。,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市評比表彰工作和市級部門表彰工作,承辦國家部委以上評選推薦工作,根據授權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我市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和退休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退休政策和統壹工資審核。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協助做好公務員錄用、公開選拔和公開調任的考試組織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重慶)測評基地(辦公室)的管理工作。以市政府名義承辦人事任免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主管社會團體的黨建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組織機構(1)辦公室。負責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政府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檔案、大事記、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日常工作。
(2)信訪辦。貫徹執行《國家信訪條例》和《重慶市信訪條例》;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管理規定、辦法和處理措施;負責處理信件和接待訪客;組織處置對所涉及領域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綜合統計分析信訪信息並提出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
(3)政策研究室。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和改革;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行政科研、專家咨詢、地方誌編纂等工作。
(4)法律部。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綜合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5)計劃財務部。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相關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及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工作;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及相關援助項目。
(6)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制定就業創業規劃和計劃,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制定就業援助等政策;參與制定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編制就業補貼資金預算,監督預算執行,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並開展績效評價;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監測預警系統,制定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的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預防、調控政策;根據規定,我們將與市科技局(市外國專家局)共同完成外國人來渝工作許可。
(7)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公室。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牽頭組織引進緊缺人才;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工作的綜合協調。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評定辦公室】。組織制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和教材建設;協調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和競賽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技能水平的評定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重慶市博士後管理辦公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劃、培訓、考核和激勵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博士後管理;負責國家級和市級專家的推薦、遴選和綜合管理服務;制定和完善留學人員回國到重慶工作、服務或定居的政策,以及境外機構在重慶招聘專業技術骨幹的相關政策。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才交流等綜合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市級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事項。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政策和規劃,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重慶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協調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
(12)勞動關系部。擬定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執行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實施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管理,協調實施勞務派遣許可;承擔重慶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13)工資和福利部。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退休和死亡撫恤金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管理、業務指導、監督和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退休政策和統壹工資審核。
(14)養老保險辦公室。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和地方標準;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和地方標準;制定全市養老保險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資金預測預警管理機制;負責市本級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
(15)工傷保險部。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地方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工傷康復和工傷殘疾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醫療、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協議定點機構的地方資質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企業和職業年金基金的監管和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監督基金的投資和運營,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和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仲裁和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和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辦公室。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規範和指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負責勞動安全監察員的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九)表彰獎勵。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表彰獎勵政策,承擔國家部委及以上評選推薦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市級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評比表彰工作和市級部門表彰工作,承擔市評比表彰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以市政府名義承辦人事任免的行政任免手續。
(20)綜合辦公室(國際合作辦公室)。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港澳臺交流與合作、外事管理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人力資源開發培訓的綜合管理;協助公務員錄用、公開選拔、公開調任的考試組織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重慶)測評基地(辦公室)的管理工作。
(21)宣傳部。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和業務工作的對外宣傳、新聞發布、輿論引導、意識形態和政策咨詢。
(22)人事部。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窗口單位作風建設等工作。
黨的十九大精神,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原則, 黨中央和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