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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的環境保護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日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檢查、汙染源現場監督檢查、環境汙染投訴調查、損害糾紛調解等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環境事件,依法接受監督。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公安、國土、規劃、市政、水利、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審計、移民、質監、林業、園林綠化、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改善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將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督查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保主管部門單獨進行,也可以邀請監察等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審計。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行環境準入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優先保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幹擾和破壞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並對其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承擔相應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獲得環境信息,依法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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