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成為明朝第壹個皇帝後,不遺余力地反腐肅貪,殺死了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多年來最腐敗的皇帝。有學者估計,朱元璋在位的31年間,貪官約有65438萬至65438萬人。明初,朱元璋總結元朝滅亡的教訓,認為紀律松弛,官員放縱,激化了階級矛盾,導致農民起義,這是元朝滅亡的主要原因。為此,他極力主張“建國之初,先正其紀”,重罰“頑固漢奸”。他曾說:“我在民間時,看到州縣官吏對百姓太不體恤,常常貪錢好色,飲酒浪費,百姓疾苦無動於衷,我恨之入骨。”現在要嚴格立法禁止。任何人遇到官腐民害,都絕不原諒。”基於這種認識,“重典治吏”成為明代尤其是明初政治和立法的指導思想。刑法:剝皮朱元璋——殺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成為明朝開國皇帝後,不遺余力地反腐肅貪,殺死了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多年來最腐敗的官員。有學者估計,朱元璋在位的31年間,貪官約有65438萬至65438萬人。當時13省從政府到郡縣的官員很少能任滿,大部分都被殺了。他頒布了史上最嚴厲的反貪法令:凡貪汙六十兩以上的,立即處死!”在他對貪官的懲罰中,最著名的是在年關,把人綁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發明了剝草填草,就是在貪官被處死後,剝去貪官的皮,然後在皮裏塞稻草做成稻草人,掛在公座旁邊,供大家參觀;他創造了壹個過去封建統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就是規定老百姓只要發現貪官就可以把他們綁起來,送到北京去懲罰,路上所有的關卡都必須放行。誰要是敢阻攔他們,不僅要被處死,還要牽連九大家族!鞭笞朱元璋明初反腐懲貪三大案明初規定,每年各部、州、縣都要派會計到戶部,上報地方財政收支賬目和朱元璋所有錢谷的數量。政府和各部、各部和各部門以及家庭部的數字必須完全壹致。稍有差錯,就拒收並重修賬冊,加蓋原衙門公章。由於遠離財政部,各省廳官員為了避免來回奔波,提前保留了加蓋公章的空白賬本,隨時填寫,以防有反駁。空白的戶口本上蓋著壹個縫章,不作他用,戶部也從不幹涉。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得知空印後大怒,認定發現了壹起官商勾結、弄虛作假的大案,下令從嚴處理。戶部尚書至各地守印之人,左二將被斬,杖壹百,流放邊疆。這個案子牽扯的人很多,幾百人被殺。郭恒案和郭恒案是明初的腐敗大案。住房部部長助理郭恒與六個中央部門和地方官員勾結,侵吞稅款,存放在全國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被控告。朱元璋嚴懲他們,處死了六個侍郎以下的數百人。地方官員牽連成千上萬人死於獄中,許多大中型地主破產。明朝為了控制倫歐陽的西番少數民族地區,用中原的茶葉換取西番的馬匹,把這種茶葉作為戰略物資,禁止私自出口。徐的丈夫倫甌陽利用自己的皇族,讓手下走私茶葉。這些人在地方上使用官車,擅自突破,不納稅,拒絕掌管,是打楚控關的專斷官員。當地守門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報告。朱元璋得到這個信息後非常生氣。他逮捕並殺害了倫歐楊,堅決處死他。朱元璋嚴懲官員的措施朱元璋認為,官員管理腐敗是壹個嚴重的弊端。"如果不糾正這壹缺點,就不可能實現良好的治理."所以明初的重點是懲治貪官。《大明法》是中國明朝的壹部法令和法規,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執法經驗和《大明法》教訓,詳細制定。《大明法》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體例,調整刑名,肯定明初個人地位的變化,重視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出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在“禮”與“法”的結合上呈現出新的特點。完善法律,完善制度針對官員的腐敗,朱元璋建立了壹套嚴密的法律體系,由明律、大寶、鐵棒、法條之外的壹些詔令組成。刑法是大明法的主要部分。其中有專門的“受賄”門,規定“枉法受賄”,對官員“80貫、刺青”,對官員“120貫、絞殺”。犯“別枉法偷貨”壹百二十棍壹百棍,流三千裏。同時規定:“凡獄官以武力向部借錢者,計為不枉法,以武力取之者,為枉法,將財物奉主。”執法禦史、督撫等“奉先官”若犯贓物,則給予二等處分。犯贓物的官員會被除名,官員會罷工,永遠不用。對於從倉庫偷錢、糧食的貪汙行為,明律規定“罪與贓並論”,罪犯右臂上紋有“偷官錢(糧)”字樣,終身恥辱,並割去40%的贓物。明朝的法律還規定了對官員索賄的嚴厲懲罰。此外,明律還規定,對都察院、監察路和主管監察的禦史人員,收受賄賂、枉法者,從重處罰。明太祖朱元璋將《明大釗》編為反腐教材。設立專門機構加強監督朱元璋通過各種手段加強對官員權力的監督,以防止和發現官員的腐敗和違法現象,並以此為重點。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和方法:壹是設立禦史臺(後改為都察院)調查地方“官賢與否、政事得失、風俗美惡、軍民優劣”,“繩之以法”,將監察七項逐步升級為正二項,並設立其他六個部門負責行政監察,13。二是定期考核官員。處理貪官有“貪、涼、浮躁、慢、老、病、不甘”八條考察標準。三是利用特勤機構參與對官員的監督和懲罰。主要的特勤機構是校對,職責是“聽北京大大小小衙門的官員,壹切不公平不合法的事都聽”,從而暗中糾察貪官。四是建立民取民害、官取民害的制度,借助人民的力量監督腐敗和違法。洪武元年的命令:若收官額術,“徐岷拿去給某部,該部不理,帶進京議罪,下令。”洪武十九年,下令:“今後若有官員掌刑,則以是非、不為民為名”,或“租稅不均、貧人賣財”或“化繁為簡”,“高年以強率鼓勵人帶進京”,“敢止者,必以家法”。明朝皇帝朱元璋為了對貪官形成更大的威懾力,濫用了大量法外重刑,懲罰手段令人發指。他下令各州各縣設立“皮場廟”,將貪官在人群下活活剝皮,然後做成人皮袋掛在衙門前以示警告。據統計,《明大豪含案》156個條目中,官員128個,其中懲治貪官者43個;大多屬於“涉案人數眾多,殺人最為嚴重的案件。”明大豪第壹版規定,官員“賄人,使受委屈者不伸,廢者不理,即使罰之,亦必死。”第三版大豪規定,被官員俘虜的人,將“自行處決,無財產,人口遷出中國。”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讓百姓為“借口害民賺錢”的省、地、縣官員“打京”,試圖用民眾的力量來監督和懲治貪官汙吏。洪武時期,僅秋糧貪腐壹案,貪官就“死了好幾萬”。為什麽“我想除掉貪官,但又不想殺了他們”“嚴懲官員”可能壹時有壹定效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最初的威懾作用已經大大削弱,而隨著既得利益的增加,反對者或明或暗的抵制,最後不得不放棄。就像朱元璋感嘆的那樣,“我想除掉貪官,卻殺不死。”洪武時期最著名的胡案和藍玉案,歷時14年,涉及死亡人口45000多人。後來,空印案和郭桓貪腐案再次引起軒然大波,不僅官員受到嚴懲,追悼會也波及到全國各地的很多富豪,導致大量富豪破產。皇權的絕對權威導致了自上而下的鐵腕反腐行動和固有弊端。法外刑的泛濫,說明朱元璋無意建立壹個完善的可以自行運作的法律體系,更多的是著眼於制衡官僚集團。因此,合理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更加沒有必要,甚至根本不會存在。皇權追求的是壹種“壹把手說了算”的平衡結果,自然不需要“程序正義”去追求這種結果。所以派系鬥爭和博弈,往往以官僚主義為幌子,打壓對手,打擊敵人。作為戰術大師,朱元璋當然成為各派鬥爭的主導者和受益者。洪武時期,最著名的胡案和藍玉案持續了14年,涉及45000多人死亡。後來,郭桓的空印案和腐敗案再次掀起軒然大波。不僅眾多官員受到嚴懲,追悼會還波及到全國許多富豪家庭,導致大量富豪破產。這不禁讓人疑惑:這種賺大錢的行為到底是抓兔子的結果還是原本的直接目的之壹?反腐呈現放大性和不確定性,利益成為追求的永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現出明顯的放大性和不確定性特征,而反腐壹旦涉及到利益集團的博弈,必然會出現放大的趨勢。雖然有些貪官會受到懲罰,有些有錢沒心沒肺的人會受到懲罰,有些地方會相對和平,人民會歡欣鼓舞。然而,這些所謂的“成就”大多只是權力鬥爭的副產品。而擴張使得反腐或多或少存在不確定性。雖然每個人都可能是壹場上流社會遊戲的受益者,但也可能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其中,成為受害者。由於處罰過重,從洪武元年(1368)到洪武十九年(1386),浙江、江西、廣東、廣西、福建等地的行政官員無壹人履行任期,往往考核不及格,被降職或斬首。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說:“建國以來,浙江、江西、廣東、廣西、福州等地的建設總監,都沒有補過。”這種現象,難道不說明在朱元璋時代,反腐只是壹種工具,而不是真正的官政嗎?反腐缺乏標本兼治,嚴刑峻法只有前任“逮捕”繼任者才能做到。朱元璋沒有想到的是,腐敗的根源不是他懲治腐敗的措施不嚴格,而是中國的腐敗文化太根深蒂固。在傳統的中國社會,由於政治權力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權力的制約薄弱,腐敗的機會無處不在。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度加劇了腐敗的蔓延。史稱明代“官俸最薄”。壹級官月薪八十七石,四級二十四石,七級七石五鬥。合成銀,壹個縣令的月收入只有五兩,換算成現在的貨幣,大約壹千多元。沒有腐敗,明朝的官員根本活不下去。但朱元璋從道德角度來說,認為當官要敬業,無償奉獻;朱元璋認為暴力和恐嚇可以取代其他壹切努力,創造壹個沒有腐敗的純潔純潔的世界的信念,在強大的腐敗傳統和官員生存的權利面前,堅持不切實際的懲治腐敗的高要求,已經變得不切實際,沒有了自覺遵守的約束。腐敗難以根除並不奇怪。結論:反腐分幾個層次。光靠嚴刑峻法是不足以讓人不敢貪的。也要有制度和監督讓人不貪,要有待遇和責任讓人不貪,要有覺悟和道德讓人不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遏制腐敗之心,遏制腐敗。說到底,懲罰不是目的,治理腐敗的根本途徑是制度和生命的保障,輔以價值的體現和精神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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