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燃氣行業協會由地方燃氣企業、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安裝、維修企業以及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企業組成,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和協助監管作用,接受市民政部門和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制定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燃氣建設項目。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和燃氣汽車加氣。第六條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堅持保障供應、科學發展的原則,加快發展管道燃氣,合理布局和建設瓶裝液化石油氣集中供應站。
燃氣汽車加氣站的設置應優先考慮天然氣輸氣站用地,有條件時與汽車加氣站合並。第七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並在項目建設各階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手續。
根據燃氣發展規劃,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第八條管道燃氣規劃供氣區域內的用氣和道路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管道燃氣設施,采用市政燃氣管網統壹供氣。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供氣。已建成並仍在使用的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
在市政燃氣管網未覆蓋的區域,管道燃氣企業負責提供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建設單位負責提供臨時供氣裝置建設所需的土地和房屋。第九條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用地紅線內新建管道燃氣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
管道燃氣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第十條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監理單位應具備燃氣熱力工程監理資質。
安裝、改造、維修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應的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第十壹條管道燃氣規劃供氣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涉及規劃的管道燃氣量、供氣方式的,應當征求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的管道燃氣工程技術導則。管道燃氣工程的建設應當遵守本市管道燃氣工程技術指南。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本市管道燃氣工程技術導則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管道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征求並采納相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合理意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管道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征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意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審查合格的管道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相應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確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確認。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確認,不得實施。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燃氣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配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