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中國法律體系是“民刑分則”、“刑法典是歷代主要法典”的結論,但認為法典的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則”的觀點值得商榷。
第壹,該法典是壹部刑法典,大量的行政法和民法並未納入其中。中國法律體系是由各種部門法組成的,民事處分是分的,但同時又說法典是“法律的組合,民事處分是不分的”,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刑法典屬於刑法範疇,是否以刑罰調整法律關系是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部門的根本區別。如果法典是法律的組合,包括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內容,怎麽只能歸為刑法?如果說歷代有代表性的法典都是“民刑不分”,那麽如何把中華法系的特點概括為“民刑不分”?顯然,這種觀點混淆了法典的性質,無限擴大了法典所包含的法律內容的範圍。
在中國古代的各種法律形式中,作為刑法的法典只是其中的壹種。歷朝歷代的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法律大多以法令、法規、規章的形式載於法律之中。另外還有大量的單向方法,內容極其豐富。從上面的表1和表2可以看出,漢明時期有大量的行政、經濟和軍事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並沒有包括在法典中。其他朝代也是如此。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設定了國家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行為準則,不可能也不可能以“簡單、穩定”的要求將其他所有法律形式都納入法典。
第二,法典調整的是刑事關系,而不是所有的法律關系。
法典中“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理論認為,在中國古代,各種法律關系總是由統壹的刑法來調整,這與歷史事實不符。從先秦到明清,刑事與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範圍是不同的。西周時期,周公制定禮法,魯侯制定刑法,禮法和刑法成為當時的兩大部門法。禮是調整行政、經濟、軍事、民事、訴訟等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儀式進行到哪裏,懲罰就進行到哪裏。如果妳無禮,妳將受到懲罰。”。自商鞅“化法為法”以來,“法”成為中國古代刑法的專用名稱,法典成為自秦以來各朝代的主要刑法典。雖然儀式的名稱千百年來壹直保持壹致,但其性質卻相當多變。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禮涵蓋了各個部門的法律,包括民法。自秦漢以來,出現了壹種新的法律形式“令”。“序、教、命”。是“應該”與“不應該”之道,從正面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和社會生活規範。魏晉以後,大量制定法令,“法令”越來越獨立。統治者制定的新法規,包括民事和行政規範,大都歸於“法令”。禮令不同於規定如何處罰的法律,壹般不直接規定具體的處罰。正如《晉書·刑法誌》卷三十所說,“軍務、農工、飲酒...不準入法,自己也知道是有令的。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將進入法律。”雖然歷代法律形式的名稱發生了變化,但法律始終調整著當時社會中的各種犯罪關系。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雖然沒有像近代那樣有專門的民事訴訟法,但在訴訟中也註重民事與刑事的劃分。《李周秋官大司口》雲:“禁以二構民事訴訟,攻朝,然後聽之;以二劑,禁人獄,入金三日為朝,然後聽之。”鄭註“訴訟是指以錢物互相控告者”是民事訴訟;“獄指互相指控犯罪的人”,即刑事訴訟。民事和刑事訴訟自古以來就有區別,歷朝歷代也註意區分。葉的《中國民法史》等著作系統地展示了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訴訟制度。張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在闡述歷代法律制度時,也將刑事、行政、經濟、軍事、民事、訴訟等法律制度作為專章進行研究。該書全面介紹了民事法律法規,包括民事訴訟。因此,不能僅僅依靠刑法典就斷定,在中國古代,各種法律關系都是由統壹的刑法手段來調整的。
人和刑是有區別的,刑和政治也是有區別的。這些立法原則古今都是壹樣的。當然,古代法典中也有壹些問題應該由民事和行政法調整,而由刑法處理。這種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思想根源,與封閉的自然經濟條件下儒家倫理道德和家庭觀念對立法的影響有關,也與古代人們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有關。按照當時立法者的說法,歷朝歷代法典中涉及民事內容的刑罰規定,都屬於“賜禮入刑”的範圍,與所謂“刑民不分”無關。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財產罪,不能說是“法條結合,不考慮民事處罰”,也不能因為古代法律涉及民事等問題,就斷定是“法條結合,不考慮民事處罰”。
第三,從歷代法典的編纂來看,綜合編纂形式是我國成文法典普遍采用的,並非法典所獨有。
中國古代除了法典之外,法令等非刑事法典的編纂也非常發達。春秋以前,有法無典。法典的編纂始於春秋時期。據史書記載,晉國趙盾“以國政為始,制定條例,懲治犯罪,建立刑獄,逃出東極,重質,治老,尊己,續常職,不出停滯。”事成之後,再給洋子老師和賈托老師上晉的權利也是正常的。“這是中國古代有記載的最早的書面法典,但這個法典當時沒有出版。戰國時期李悝撰寫的《法典》是中國出版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典始於秦漢,名為正刑;制定法令的制度是以保管物制度為基礎的,保管物制度最早盛行於魏晉時期。以儀式的形式記錄法規和法制始於唐代,延續到明清。魏晉以後的大多數朝代都制定了法令,“立典制”,與法典並行。法令法典是以行政法為主體,包括經濟、民事、軍事、司法和行政法律規範的綜合性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據《唐六典》和《歷代刑法誌》記載,魏18法時,已制定州縣令45條,《尚書》官令180,軍令。
秦漢時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和代表性法律
表1
王朝
法律形式
法定名稱示例
文獻來源
姓
法律
秦律除賊、賊、囚、捕、雜、備六法外,還有以下單法。
設官之法,效力之法,食傳之法
行書法中的歷史雜律屬於國家法。
除官法、除徒法、流蕩法
農田馬廄法和倉庫法
金的城市法則
巴士司馬的狩獵法則
藏法、賦法、軍法、爵法
中間勞動定律、防禦定律和餐桌定律
指揮雜工的規律等於工作的規律。
司空律等
睡虎地秦墓竹簡
制造
焚書法令
田地命令和草地開墾命令
天津海關令
伊三足靈
石季芹石黃雞雞
睡虎地秦墓竹簡
張騫的《韓暉帝紀史筆記》
韓曙高厚雞
旅行
工作進程
睡虎地秦墓竹簡
風格
封閉診斷型
睡虎地秦墓竹簡
課程
牛羊課程
睡虎地秦墓竹簡
法律
回答壹個問題
法律問答
睡虎地秦墓竹簡
公布
語言書
睡虎地秦墓竹簡
漢朝/漢族/漢語/人類
法律
1.制定法
九部法律(9篇文章,綜合匯編)
章節(18)
呂超(6篇文章)
過宮律(27條)
漢代刑法史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呂後)兩年法律
(28種法律法令,綜合匯編)
江陵張家山漢簡
2.異質法則(單向法則)
偉大的音樂法則
李周官純大序劄記
魯偉
《漢昭帝史》劄記
上限計數定律
李周《官純典錄》劄記
金畫法
《續漢禮史》劄記
貨幣法
歷史記錄:將軍和官員名單
天祿
關於李周·秋官法官的筆記
地租稅法
歷史記錄:將軍和官員名單
左官法
《漢書·諸侯王榜》
賬面價值法
韓暉帝姬的歷史
制造
1.以甲方、乙方、丙方的名義(綜編)
賈玲
Lingb
淩冰
2.以地區的名義(綜合匯編)
樂浪的法令
北方法令
3 .以政府的名義(綜合匯編)
光祿法令
船長法令
丁偉的法令
庭威班苓
大鴻臚的命令
聖旨
韓曙宣帝記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說文部
居延漢簡訓詁聯合學派10 28
韓曙王艷劉丹傳記
敦煌漢簡982解讀
《漢書·張湯傳》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496
武威8號旱灘坡出土漢簡
4.以內容的名義(多為單行法)
等級次序
宮偉嶺
平嶺
任紫菱
通知訂單
宮鈴
由監獄監管的命令
(以上為官方管理類)
《漢書·文姬》劄記
《漢書·張釋之傳》劄記
《韓曙關白公卿表》劄記
韓曙艾迪記
《漢書·馮·王業傳》
《史記·儒林列傳》
韓曙翟晶記
田零
水嶺
馬府令
金布林
後漢《黃翔傳》
韓曙二款磚
《漢書·食貨誌》
《高涵狄記》劄記
匯票(以上是經濟管理)
《漢書·食貨誌》
慈玲
《漢書·文姬》劄記
祭祀令
《漢書·校詞》記載劄記
翟淩(以上是禮儀)
《漢書》祭祀記錄劄記
駐軍令
史記:名將名錄
公共秩序
命令出售騎士身份(以上是軍事)
《漢書·賀何傳》
《史記:平等之書》
監獄秩序
《韓曙關白公卿表》劄記
命令
漢代刑法史
監禁令(以上是司法)
韓曙平地雞
胎兒撫養令
漢末的《張帝紀》史
養老金訂單(以上為養老金和胎兒撫養費)
韓曙溫蒂記
學術或職業研究的分支
法律部門
後漢《郭公傳》
三尖杉科
後漢梁同傳
寧高科
後漢陳中川
鉆井和鉆探部
逃生艙
異質亞家族
拋書棄市科
後漢《陳沖傳》
後漢陳中川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產品
壹品
防禦設備
韓曙美婦傳
雜記集錦203
大量生產
居延新簡EPT56.280-281
九品
救贖
1262敦煌漢簡
居延新簡EPT56 35-37
霍峰品悅
EPF居延新簡16 1-17
比較
決策比率
李周秋官大寺口劄記
死刑比率
漢代刑法史
辭職與訴訟的比率
東觀漢紀魚寶傳
法比杜穆
韓曙·魚寶傳記
婚姻辭職訴訟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決策比率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司徒都木
《晉書》中的刑法記載
丁偉決定此事
《新唐書·藝文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