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市區除外。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專業撲救、專群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由林業、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民政、衛生、交通、氣象、消防等有關單位組成。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配備專職人員。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省農墾總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所屬農場和農墾系統內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單位和個人的森林防火工作。

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李沐山林業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規定負責本林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專職人員。第六條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指導本地區、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識,提高專職森林防火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指導建立和監督實施森林防火責任制,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協調、指揮本地區、本單位的森林火災撲救;?

(五)研究、協調和解決本地區、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火災現場建立專職指揮系統,促進森林火災撲救的專業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民政、衛生、通信、氣象、消防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實行承包(租賃)的,應當將森林防火作為承包(租賃)合同的必備條款。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職責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第十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面積、火災發生情況和撲救難度等因素,確定森林防火經費。

森林防火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經費;

(二)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

(三)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培訓和裝備經費;

(四)森林防火檢查經費;

(五)森林火災撲救和災後處置經費。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險。第十二條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分級標準,結合本省實際,以市、縣、自治縣為單位,確定本省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森林防火規劃應當包括現狀分析、防火目標、防火期、火險等級、火險區劃、基礎設施、物資儲備、預警監測、救援隊伍、宣傳教育、防火措施等內容。

  • 上一篇:突發地質災害國家應急預案有哪些?
  • 下一篇:合同管理個人年終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