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
堅持管理不放松審批要提質增效
我國建立了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專家論證、信息公示、采購審批等壹系列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並實施了預審論證和公示,有效控制了進口產品的采購,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方法還需要進壹步完善,很多問題需要逐步解決。比如,壹些地方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收費,壹些專家在參與論證過程中責任心不強,盲目迎合采購人意見,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效果。
總的來說,這些制度的建立對加強進口產品的采購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拉長了采購周期,影響了采購效率。要想辦法保證管理不放松,采購少花時間。
長沙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局局長孫永江:
逐項宣傳促進公平和誘導行為應被禁止。
購買進口產品實行逐項審批,特別是購買限制進口產品,需要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專家論證,再由財政部門審批並公示。系統設計非常嚴格。
其優點是:通過層層把關、審核、宣傳,有效達到控制進口產品采購的目的;逐項審批有助於專家論證項目總體需求,確定是需要采購進口產品還是只采購整套產品的核心部件;逐項公示有助於同壹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根據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情況,確定國產產品是否符合采購要求,采購過程和結果是否侵犯自身權益。
逐項審批的弊端是:審批環節多,效率問題突出;專家論證是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機構組織的,必然會產生誘導行為;采購方分不清楚進口產品的主管部門,也不知道哪個部門會出具相應的意見,甚至相關意見會由非產品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武漢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副主任丁瓊青:
應出具行業主管部門的有效意見。
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於法律制度限制進口的產品,必須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采購人在組織專家論證時,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復印件、擬采購進口產品清單、申請理由等材料。專家組將根據材料對產品進行逐項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和報告。
其中,論證報告包括對采購進口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和技術指標必要性的意見。論證專家由來自不同單位和非單位的5人以上組成,其中包括1名法律專家,其他技術專家應熟悉產品。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壹項目的評審。
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時,必須向財政部門出具該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產品屬於國家限制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應出具科技部意見。無論采購方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否也是所采購產品所屬行業的主管部門,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均有效。
許昌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沈曉誌:
逐項審批有四個優點和三個缺點。
逐項審批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是目前我國的基本法定程序。《政府采購法》規定了采購進口產品的情形,《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規定了鼓勵進口產品、限制進口產品和其他進口產品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機關。《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不同情況下進口產品的認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采購的實施以及如何組織專家論證。這些法律制度的實施,加強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管理,規範了相關當事人的行為,促進了政府采購的健康發展。
在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進口產品逐項審批的程序是否有必要簡化,簡化的程序是否真的能提高效率?只要深入分析進口產品逐項審批的利弊,答案就不言而喻了。
進口產品逐項審批的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壹是可以有效控制買方購買進口產品的隨意性;二是確保政府采購以“國貨”為優先原則;三是防止買家產生不結合實際、崇尚進口產品的心理,只買價格高的好進口產品,不買價格優的國產產品來滿足需求;第四,可以有效節約財政資金。
缺點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從形式上看,逐項審批流程復雜,環節多,會相對增加審批時間;二是專家論證存在“專家不專”現象,論證流於形式;三是逐項審批次數多,項目預算少。而同壹產品的不同購買者要進行反復論證,既浪費資源,又增加成本。
目前購買進口產品的論證程序並不復雜,效率低下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表現為買家購買進口產品的突然性、缺乏前期規劃和對程序的無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
反復論證影響效率。專家管理有待加強。
進口產品政府采購單項目論證制的弊端是:同壹產品重復論證審批,浪費資源,降低效率;演示走過場,采購方控制演示過程和結果;同壹產品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會有不同的論證和審批結果,這將影響審批過程的可信度。
進口產品的采購必須經過審核,這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管理制度之壹。財政部先後在《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關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中確定了審核制度和操作要求。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采購方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
首先,《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采購人需要提供進口產品的設區市、自治州以上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但由於沒有文件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如電子產品的行業主管部門、機電產品的行業主管部門等,因此無法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具體方向。
同時,購買者多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自然認為行政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行政上級是行業主管部門。因此,在實踐中,采購人與行業主管部門是壹體的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是采購人的行政上級部門。
財務部門在審計時發現了這樣壹個問題。如果它認為采購人不能和行業主管部門壹樣,那麽采購人就會問:“我的行業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請明確回答!”財務部門解決不了采購人和行業主管部門壹致的問題,在審核時可能會走過場。
其次,存在參與進口產品論證的技術專家隸屬於采購方或其管理的單位人員的情況,導致采購方無形中控制了技術專家。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所指的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壹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是非本單位的、熟悉該產品的專家。《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論證專家應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無經濟或行政隸屬關系。
現實中的矛盾是,進口產品很少是通用的,大部分是針對某些行業和領域的專用產品。在壹定範圍內熟悉進口產品采購的技術專家,往往是長期接觸或使用該產品的相關技術人員,能接觸或使用的往往是采購方的下屬或其管理的單位的人員。
如果財務部門堅持對技術專家的身份進行限制性管理,很多情況下就無法進行論證,采購方無形中就控制了技術專家。還有壹種情況也值得關註,就是技術專家的退出制度,這是目前需要加強的壹個環節。相關制度僅提出“出具虛假論證意見的專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並未說明與采購人或者所采購的進口產品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必須回避。
再次,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論證專家無需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當然,壹系列關於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並不適用,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亟待明確。
最後,因為沒有具體的論證程序,專家不知道怎麽論證,往往是走過場,專家簽字,拿到錢。壹些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甚至提前打印出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專家意見,卻不提供擬采購進口產品的說明材料,也沒有采購人代表現場說明情況,讓專家無法論證,最後只能簽字。
韓山師範學院資產管理處采購科副科長黃立宇:
基於申請材料的審批可能存在錯誤。
在采購進口產品的過程中,采購方需要請其他單位的專家對其要采購的產品進行論證,然後向上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進行審批,最後由財務部門進行審批。
這種逐項審批制的主要缺點是:時間跨度太長,提交審批的買家多,負責審批的部門只有壹個,往往耗時較長,影響項目實施效率;影響逐項審批的人為因素往往很多。審批部門很難從書面申請材料中看出購買者是否真的需要購買進口產品,有時導致該買的買不到,不該買的買不到,影響了審批過程的公正性。
但逐項審批制也有它的好處,就是對采購方申報的采購計劃有更細致的把關,不會讓采購方隨意購買進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