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氣象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氣象工作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氣象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第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氣象行政處罰。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氣象行政執法水平。

第四條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氣象法制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行政處罰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實施氣象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關閉。

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違法行為進行核實後,應當采取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同壹氣象違法行為,不得給予當事人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罰款,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制度。

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下列情形:

(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三)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采取的糾正措施;

(4)其他應當考慮的情形。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主體和管轄

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氣象行政處罰。

第十條必要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氣象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處罰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行政處罰案件。

氣象行政處罰壹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管轄。本條規定的下列氣象行政處罰案件由氣象主管機構管轄:

(壹)違反《氣象法》規定,從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使用的氣象資料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或者行政處罰未經其審查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管轄;

(二)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單獨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組織和個人合作進行氣象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管轄。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管轄的氣象主管機構管轄。

第十三條對氣象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報請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不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管轄或者不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或者部門,並按照規定填寫案件移送書。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罰款和處罰,適用下列規定:

(壹)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可對公民處以5000元(含5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罰款;

(二)地級以上市氣象主管機構可處以5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

(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可處以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罰款。

第三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壹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氣象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當場作出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時,氣象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當場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制作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筆錄;

(三)向當事人說明氣象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氣象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時,必須使用統壹、預定格式、編號的《現場處罰決定書》,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氣象主管機構名稱,由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給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自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氣象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處以20元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三)在偏遠、水上、低效地區,氣象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本辦法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的。

第十九條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財政部門協調統壹的罰款收據,並將罰款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上繳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2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條現場處罰案件完成後,應當及時立案、歸檔,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節壹般程序

第二十壹條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決定外,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壹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收到舉報、投訴的氣象違法行為或者移送的氣象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氣象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經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象違法案件的立案工作,並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氣象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氣象行政執法證件。詢問或者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

承辦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時,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申辯,並將有關情況記入調查筆錄,經認可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權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登記保存通知書(蓋章),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為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相關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現場檢查應當由執法人員和法定檢驗(檢定)機構的人員進行,也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承辦人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不影響檢查。

檢查情況應當記入現場檢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調查結束後,辦案人員應當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制作筆錄後,提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法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送同級氣象法制機構審查。沒有氣象法制機構的,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八條氣象法制機構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個案審查:

(壹)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通知承辦人補充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重新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審查結束後,氣象法制機構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壹)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

(二)違法行為輕微,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並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氣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對依法決定給予氣象行政處罰的案件,承辦人負責制作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後發送當事人。

第三十壹條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法律規定的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依據和內容;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當事人提起復議的部門或者提起訴訟的法院的名稱;

(六)加蓋氣象主管機構印章,並註明生產日期。

第三十二條氣象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並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必要時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

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人員見證並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不在的時候,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者成年家屬可以代為簽收。

郵寄送達日期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四條依照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吊銷許可證(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本節規定的聽證程序。

第三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告知後3日內提出;

(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主持人由氣象法制機構中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沒有氣象法制機構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參加聽證;

(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主持人應當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決定是否受理;

(7)聽證應當有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和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

(八)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九)當事人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並向調查人員出示相關證據。

盤問證據;

(十)聽證過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調查人員、當事人、證人或者第三人提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十壹)聽證必須制作聽證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然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聽證會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報告聽證結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氣象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金額3%的罰款。

當事人對追加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條所有罰沒款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繳國庫。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沒的具體管理按照本省、自治區和統籌地區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壹卷歸檔,案件相關材料由辦案人員歸檔。

第四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行政處罰記錄制度。

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訴訟結案後30日內,將上級指定的處罰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處罰案件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案件報送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四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通過受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或者備案審查,發現下級氣象主管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或者明顯不公的,可以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氣象主管機構發現下級氣象主管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定期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較大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的罰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十八條計劃單列市按照當地(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授權實施氣象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氣象行政處罰執法文書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壹印制。

第五十條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 上一篇:企業在M&A會面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 下一篇:對強奸的完全了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