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要素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了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素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人采取的措施,如毆打、捆綁、塞口、窒息、按下等。,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所謂強制手段,是指威脅、恐嚇受害婦女,達到精神脅迫,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受害婦女的恐懼,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迫通奸的意圖。婦女可能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受到口頭或書面威脅,可能受到暴力威脅,如持刀威脅,也可能受到非暴力威脅,如暴露隱私和損害名譽。應當指出,利用教養、從屬地位和職位權利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不能被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來恐嚇女性,而不在於是否存在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婦女無法抗拒或者無法抗拒,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還有:利用醉酒或藥物麻醉等手段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實施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人強奸,利用婦女重病實施強奸;造成或者利用婦女孤立無援實施強奸的;假醫療、強奸婦女;組織利用宗教派別、邪教組織或者迷信強奸婦女。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
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在強奸中使用的手段和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不同,所以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也不同:有的是不顧壹切的暴力反抗;有的戰戰兢兢地掙紮或乞討,反抗不明顯;還有人往前看沒反抗,等等。因此,單純以被害女子當時是否反抗,並不是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對女性沒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就要看全案,具體分析,仔細區分。
是否違背女性意願,不能以被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方式不良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犯罪人沒有奸淫的目的,而是通過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則不構成撫摸、摟抱等強奸婦女罪,構成犯罪的,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明知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精神病人或者嚴重癡呆的人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如何,也無論被害婦女是表示“同意”還是“反抗”,都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誌,構成強奸罪;如果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婦女同意在精神疾病未發作期間與其發生性關系,則不構成強奸;對於確實不知道女性是青春期精神病人,在女性的引誘下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壹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如果真的不知道女性有輕度癡呆,自願或主動與其發生性關系,作為犯罪處罰是不合適的。
二、主要特點
強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無法抗拒、不敢反抗的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的男子。(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強迫奸淫的目的。
三、強奸罪:
(1)強奸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
刑法保護女性性自由?還是女性的貞操權?我國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女性;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幼女犯奸淫幼女不得為童妓)。強奸屍體不構成強奸罪,而是侮辱屍體罪。
(3)行為: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被害女性不能、不敢、不懂得反抗的狀態;暴力和脅迫必須達到女性明顯難以反抗的地步;其他手段:利用被害人熟睡、重病、昏厥;假裝是被害女子的丈夫或情人;強奸。
(4)違背婦女意願的理解: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婦女不同意,被害人也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壹不成立。
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女性的意誌,但實際上女性完全同意或自願,不應認定為強奸。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因為強奸違背婦女的意誌,行為人必須采取壹些使婦女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措施,這些措施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構成強奸罪。
(5)犯罪主體:丈夫能否構成本罪?目前在我國,丈夫壹般不能構成強奸罪,因為這涉及到我國的文化歷史等問題。另壹方面,如果承認丈夫是強奸罪的直接主犯,就會涉及到妻子的無限防衛權。因此,現階段不宜將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 *,構成強奸妻子罪。
女性也可能成為強奸的輔助者、教唆者、間接主犯和* * *犯罪者。例如,婦女唆使壹名智障者強奸其他婦女。
(6)強奸罪的特殊形態:強奸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該婦女必須是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該婦女是否是幼女都決定奸淫幼女,就構成強奸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本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和通奸
男女發生關系之前,不違背女性的意願,也不強迫女性改變方式。雙方從內心到外部都是完全自願的,這是典型的通奸。即使事後因為被揭穿,女方為了挽回面子起訴男方強奸,或者因為女方事後反悔,也不能以強奸罪定罪。
(2)“半推半就”通奸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就是演員和女人發生關系時,女人既有“是”的壹面,也有“不是”的壹面。要綜合考察男女關系、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環境條件、女性被強奸後的態度、女方的道德品行和生活方式等等。如果查明是以“JIU”為主,那就是假推演,不能認定為違背女性意誌的犯罪。反之,以“推”為主,應視為違背婦女意誌,應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以“插入”為標準,即將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體內的行為視為犯罪。至於是否射精與未遂無關。但是,有壹個特例。如果強奸幼女,判定標準是“接觸”,即男性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的接觸被認為是犯罪。
3.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壹般來說,由於夫妻法律關系,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履行性行為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權,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壹般都不認為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是強奸罪。
4.“強奸”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只將強奸罪的客體限定為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制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件,法院判決的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不能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