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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品種審批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工作,公平、公開、科學、及時地審定林木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的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林木品種,是指依照《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種子園種子、母樹林、采種基地和種源。第二章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四條國家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全國適宜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生態區推廣的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第五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承擔林木品種審定的具體工作。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審定需要聘請臨時委員。臨時委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的30%。第六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承擔,負責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林木品種審定的組織和審定工作。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第八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成員權利和義務由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規定。第三章申請與受理第九條申請人可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主要林木品種:

(壹)經過壹定區域的區域試驗證明,具有較高利用價值和優良性狀的品種;

(二)優良種源地區的優良林分或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

(3)具有特殊利用價值的種源、家系或無性系;

(四)成功引種馴化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和無性系。第十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審定林木品種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並簽署授權委托書。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對育種者不明確但在生產中具有較高利用價值、性狀優良的,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對於育種者不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可以根據與育種者簽訂的協議,直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表;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內容包括:品種的親本來源及特性、選育過程、區域試驗規模及結果、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品種特性、繁殖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適宜種植範圍等。,並提出擬申報品種的名稱(如質量和特殊使用價值是申報的主要原因,應詳細說明質量和特殊使用價值)。

(三)林木樹種特征(葉、莖、根、花、果實、種子、全株、實驗林分)的影像資料或圖集。

申請審批的林木品種通過科技成果鑒定或者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應當附相應證書復印件。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已通過省級審定並申請國家審定的,還應附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證書復印件。

代理機構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附代理機構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每年3月1前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審定申請;3月1之後提出審批申請的,不納入今年審批範圍。第十四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請人修改、補充相關申請材料。第十五條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可以在申請審定的同時申請鑒定。第四章審定和公告第十六條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今年內完成本年度的審定工作。第十七條林木品種審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暫時沒有標準的,執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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