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存貨現場,以確定應當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經過妥善整理,並附具存貨標識,防止遺漏或者重復盤點。
對於未計入存貨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計入的原因。
第十二條對於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格、數量等相關資料,確定這些存貨是否已單獨存放和標記,未計入存貨。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的存貨人員是否遵守存貨計劃,準確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盤點後的存貨進行妥善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的存貨記錄進行核對,並形成相應的記錄。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檢查盤點存貨時,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擇項目,並跟蹤至實物盤點,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準確性。註冊會計師還應該從實際庫存中選擇項目,並追蹤到庫存記錄,以測試庫存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在檢查中如發現有不符之處,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糾正。如有較大差異,註冊會計師應擴大檢查範圍或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清查。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註存貨的變動情況,防止遺漏或者重復盤點。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存貨予以特別關註,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對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和有缺陷的存貨進行了妥善區分。
第19條會計師應取得盤點日前後存貨之收發及移動憑證,並核對存貨紀錄及會計紀錄之結帳日期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在被審計單位清查結束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再次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全部盤點完畢;
2.獲取並檢查已填寫、作廢和未使用的庫存表單的編號記錄,確定是否連續編號,了解所有已發出的表單是否已收回,並與盤點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21條會計師應復核盤點結果之簡要紀錄,並評估其是否正確反映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二條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確定存貨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是否得到正確記錄。
第二十三條在永續盤存制下,如果永續盤存制記錄與盤點結果之間存在重大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額外的審計程序,以查明原因,並檢查永續盤存制記錄是否經過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的清查方法及其結果被認為無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清查。
擴展數據
第二十五條如果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地點而無法實施存貨監督,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可以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關於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查看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等相關資料;
2、核對銷售交易憑證後的資產負債表;
3.給客戶或供應商的信。
第26條如因不可預見之因素,未能如期進行盤點監督,或受托完成被稽核單位之最後盤點,會計師應評估與盤點相關之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適當檢查庫存或要求被審計單位在另壹個日期重新清點;同時,對這壹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進行了測試,以獲得關於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或者質押存貨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書面通知保管人或者債權人。如果該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註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實施存貨監管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當首次委托後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進行監督,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經獲得了充分、適當的關於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壹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得充分、適當的關於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審計證據:
1.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
2.審查前期的庫存記錄和文件;
3.查看前期的庫存交易記錄;
4.用毛利率法來分析。
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存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