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起反訴的,反訴與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需要基於相同的法律關系或者訴訟請求之間的因果關系或者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事實。反訴與本案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與本案訴訟事實無關的,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被告另行起訴。
本案與反訴合並審理的條件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壹般情況下,為了節省訴訟資源,會合並審理,但也不壹定非要這樣做。
聯合審判的條件:
1.上訴法院對幾起合並案件有管轄權,必須適用同壹訴訟程序。這是聯合審判的先決條件。如果上訴法院對幾個合並案件中的壹個沒有管轄權,就不應該合並。上訴法院對幾個合並的案件有選擇性管轄權,可以將它們合並。對於訴訟程序,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即幾個合並的案件應當都屬於同壹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可以合並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壹原告或同壹被告在同壹訴訟中提起。在同壹訴訟程序中,同壹原告向同壹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並審理。
3.原告或者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壹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相關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相關訴訟標的,可以合並審理。
相關糾紛的合並審理是壹把雙刃劍。如果被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還會使當事人利用合並審判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引發明辨是非、消極對待糾紛等新的社會矛盾。因此,應當適當限制合審的條件。
(1)案由限於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糾紛、侵權損害賠償、追索撫養費、醫療費、勞動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
(2)標的數額的限制,因為訴訟標的的大小可以決定當事人能否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標的越大,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強,單位成本越少,標的越小,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弱。因此,為促進社會和諧,讓壹些標的額較小的相關糾紛壹並處理,應適當限制標的額,可考慮標的額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3)受試者的限制。對於相關糾紛的合審,由於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風險意識也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定,可以將訴訟主體限定為壹個自然人。
這個訴訟和反訴會壹起審理壹起判決嗎?
這個訴訟和反訴是否壹並審理,壹並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的,法院可以合並案件,壹並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33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訟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