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簡述憲法監督制度的類型及其代表國家。

簡述憲法監督制度的類型及其代表國家。

(1)人民監督,即人民作為主權者的直接監督,這是壹種原始的監督權;

(2)立法機關的憲法監督,即議會或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

(3)國家元首的憲法監督;

(4)普通法院的憲法監督,是最常見的憲法監督形式,起源於美國1803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

(5)奧地利、德國、意大利和韓國采用憲法法院的憲法監督。

代表國家有:奧地利、德國、意大利、韓國等。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2]。它適用於國家的所有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在過去的200年裏,自美國憲法制定以來,世界上已經存在和目前存在的各國憲法總數是非常可觀的。每部憲法的歷史背景和內容都不同,各有千秋。如此大量的憲法文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壹壹研究。而如果從這些憲法中提煉出壹些特點,形成壹些標準,就可以對壹部我們並不熟悉的憲法文件做出大致準確的判斷,對制定這部憲法的國家屬於什麽樣的政治制度做出大致公正的評價。再者,還可以判斷哪種類型的憲法在學術意義上更優越,更能體現時代要求或自身國情,更有利於實施。這就是憲法分類的目的。所謂體質分類,具體來說,就是建立壹些學術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眾多體質進行分類並簡化為少數幾種類型,從而將具有某種特征的相似體質進行歸並,探索其獨特的規律。

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所以分類方法也因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而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方法和標準的數量幾乎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百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根據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 上一篇: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建議
  • 下一篇: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