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定金”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定義的。所謂定金,是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壹方當事人按照合同金額的壹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支付給另壹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屬於法定擔保方式,旨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
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定金可以分為合同定金、約定定金、違約定金和合同定金等多種方式。我國首付是《擔保法》中擔保債務的壹種方式,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
第壹,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個:簽訂合同時,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也要約定。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就要加倍向對方履行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按照約定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作為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無權追償;受贈人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2000年2月8日頒布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定金的種類和用途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保證金。《解釋》第115條規定了合同定金。合同保證金是為保證主合同的簽訂而設立的合同保證金。合同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與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無關。合同定金在意向書等協議中設定的,自當事人實際支付定金時發生法律效力。當其所擔保的合同行為未發生時,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將被處以定金。
2.達成協議。《解釋》第116條規定了約定支付。約定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稱為約定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約定的定金的,定金不支付,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要件的,該定金具有約定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即使支付定金的壹方沒有按照約定實際支付定金,仍然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終止押金。《解釋》第117條的規定理解為約定支付。終止定金是指定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放棄定金終止合同,接受定金的壹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終止合同。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壹方以定金損失為由解除合同,但如果守約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則解除方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保證金。
《擔保法》第89條規定了違約金,《解釋》第120條、第122條對違約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金是指作為違約的補救措施,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將壹方不履行約定債務作為適用首付款違約金的條件,《解釋》進壹步根據不同情況對“不履行”作出不同規定。壹是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條件不僅是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應包括因違約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壹不可。第二,主合同壹部分已履行,壹部分未履行,因此壹方受到損失,但合同目的並未完全落空。這時候就要用首付來懲罰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而不是懲罰所有的首付。第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壹方受到首付款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定金在法律上並不明確和規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獲得雙倍返還;如果付款方違約,接收方會以各種理由將保證金作為賠償或違約金,不予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支付定金的約定來自合同,按照約定應當支付定金而未支付,不構成違反主合同;支付定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壹部分。如果不按約定支付定金,則構成主合同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押金的數額受法律限制。比如《擔保法》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只是壹種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押金和保證金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法律後果是不壹樣的。定金不能產生定金的全部四種法律效力,定金的違約金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