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是指工廠、礦山、倉庫、辦公樓、橋梁、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以及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辦公用品、圖書檔案、商標徽章、文獻手稿、視聽資料等。非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生產工藝、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家委員會,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和問題。第五條市文化旅遊部門是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普查鑒定、制定實施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科學研究和對外宣傳等文物保護職能。第六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部門應當配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規劃建設和生態保護工作。
市住建、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林業、交通、水務、科技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履行相關職責。第七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八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組團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本溪湖工業遺產組團保護的責任主體,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責任,接受並配合本溪湖工業遺產組團保護管理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和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管理經費單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管理機構要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多渠道籌集資金。
分配用於保護、利用和管理的資金、業務收入和捐贈、贊助的財產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和利用項目,所得收益應當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行為。
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誌願者、相關研究會等團體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及相關科學研究、文史創作、資料整理、拍攝和保存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納入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全域旅遊規劃。第十三條定期開展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及其相關工業遺產調查。市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普查辦法並組織實施。普查結果應當告知所有者和使用者,並提出保護名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分為重點保護對象和壹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本體以及同時期的相關設施、設備和建築都是重點保護對象。
除重點保護對象外,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相關的其他工業遺產均為廠礦所在區域的壹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保護對象進行標識,設立保護標誌並予以介紹。重點保護對象應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立界樁。
壹般保護對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確需拆除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重點保護對象的更新改造工程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的相關要求和國家文物保護工程規範。壹般保護對象的修繕改造工程應當遵循保持原貌和風貌的原則,在修繕改造時,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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