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違反主管部門以法規形式執行的、具有準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或違反各方接受、采用並同意納入經濟合同的推薦性標準,應視為不合格產品。-違反地方標準的產品也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所以在壹定條件下,違反地方產品標準的產品也可以構成不合格產品。□企業標準與推薦標準不同。不符合企業標準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會損害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應視為不合格產品。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行為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此,正確理解“不合格產品”對於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的質量指標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具體是指:(1)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壹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二)不符合生產者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或者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的;(三)產品不符合銷售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生產者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形式表明的產品質量狀況。不合格品分為次品和加工品。報廢商品是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沒有危險,但仍具有使用價值,但產品在性能上存在缺陷,或者產品質量與在包裝上註明的產品標準規定的質量指標、在產品說明中明示的質量指標、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壹致的產品。劣質產品是指質量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要求,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應有性能的產品。可見存在壹個產品標準確定的問題,這是判斷產品是否合格的關鍵。確定產品標準時應註意以下問題:1 .不符合推薦標準的產品應視為不合格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了產品質量標準。這部法律把我國的產品質量標準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所以違反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當然是不合格產品。推薦性標準也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願性標準。指在生產、交換、使用等環節,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采用的壹類標準。我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推薦性標準。因此,這樣的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都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反這些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違反推薦標準的產品都不構成不合格產品。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推薦性標準有時會起到強制性標準的作用:壹是有時推薦性行業標準會以法規的形式由主管部門實施,這種形式是準強制性的,實際上起到強制性的作用;二是被接受和采納後,當事人同意將其納入經濟合同,成為各方必須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個產品違反了上述兩種情形,雖然該產品沒有強制性標準,但按照推薦性標準仍可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從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2.違反產品地方標準的產品也可以構成不合格產品。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統壹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或者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能和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不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是推薦標準。因此,違反地方標準的產品也違反了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根據以上分析,違反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壹定是不合格產品,違反推薦性標準的產品在兩種情況下也構成不合格產品。因此,違反地方產品標準的產品也可以構成不合格產品。第三,企業標準可以作為鑒別不合格產品的依據。我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行制定),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對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並在企業內部適用。”企業標準的範圍包括:(1)產品標準;(二)生產、技術、經營和管理活動所需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3)設計、采購、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服務的技術標準:(4)對於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並在企業內部適用。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得標準者得天下”,標準的作用不僅是企業組織生產的基礎,更是企業創造進而占領市場的“排頭兵”。產品質量違反企業標準,可以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嗎?我們認為,企業標準不同於推薦性標準,不符合企業標準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會損害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體。具體分析如下:第壹,企業標準具有強制性。表面看來,企業的產品缺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企業有制定自己產品標準的“自由”。但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強調制定企業標準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第二,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壹般來說,在企業生產的產品已經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因此,企業標準的水平可能屬於上述三個標準中的壹個,也可能高於上述三個標準。如果壹個產品不符合企業標準,就意味著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第三,根據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企業的生產者有義務不生產不合格的產品,所有企業都有質檢部門對質量進行嚴格控制。如果壹個產品按照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被認定為不合格,但在外部社會卻是合格的,這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企業標準可以作為鑒別不合格產品的依據。(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所博士生,河南科技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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