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
壹、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和性質
(1)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2)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設定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 11年10月1日)根據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建築法修正案》第七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壹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建築工程發包和禁止分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實施機關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壹)下列項目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大中型水庫工程(包括以發電和供水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包括排澇泵站、海(河)堤等工程,下同)和市級城市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110千伏輸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工程)。
(二)下列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小型(1)水庫樞紐工程(包括以發電和供水為主的小型水庫);;
2.三、四級防洪工程和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農村飲水工程初步設計;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35 kV輸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工程)。
(三)下列項目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除自治區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註:項目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 .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已繳納(廣西壯族自治區經委桂晶法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核發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於市本級)
(壹)《廣西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壹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廉政協議(原件,4份);
(3)附件材料(1份,需有目錄,按順序裝訂)
1.中標函;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項目銀行撥款證明或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可免);
4.初步設計批準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本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預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項目法人設立批準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
11.作為新開工項目,需要補充以下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準文件;
(2)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批準文件;
(3)環評批復文件;
(四)水土保持批準文件;
(五)土地使用管理批準文件;
(四)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僅供查驗)
七。竣工期限
(1)法定結算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縣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數量不限。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