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壹些關於專利侵權賠償的思考論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本文從如何確定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理論出發,分析了我國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方法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壹些探索性的建議,為完善我國專利侵權賠償的確定提供參考。
關鍵詞: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人
壹、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概述
(壹)專利侵權的概念和特征
專利侵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1。侵權的客體是有效的專利;2.必須有侵權,即行為人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專利;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4.它違反了法律,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二)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含義
我國理論上損害賠償的壹般概念是什麽?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以貨幣或者實物等方式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也可以說,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壹種法律制度,即侵權行為法所確認的賠償原則、賠償範圍和賠償方式的總和。?這壹含義揭示了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和財產責任的形式。
二、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和計算方法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專利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應當作為損失賠償的數額。計算方法是:由於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專利權人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總銷售量減少量乘以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收入的乘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2)將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中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量的乘積,即為侵權人獲得的利潤總額。(3)取不低於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二)實踐中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存在的問題。
1.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人的損失是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造成的銷售減少總額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的。這種計算方法壹般適用於專利產品已經投入市場,侵權產品的出現迫使專利產品銷量下降,導致專利權人利益減少,專利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利益減少是侵權行為造成的。但在實踐中,專利產品銷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業的管理,權利人產品本身的缺陷,產品定位的準確性,競爭對手的競爭等等。如果僅僅因為侵權的存在,顯然對侵權人不公平,也不利於專利權人從自身角度改進技術,提高效率。另外,如果專利權人的實際銷售量沒有減少,而是應該增加而不是增加,也是權利人可以預期的實際損失。而我國法律對這種情況沒有規定,相關司法判決中也很少提及這壹問題。
2.根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可以通過侵權產品在市場上的總銷售額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的利潤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在會計體系中,利潤可分為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壹般來說,銷售利潤大於營業利潤,營業利潤大於純利潤。用什麽樣的利潤來計算損害賠償額,實踐中是不壹樣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常需要對被告的財務賬簿進行審查和審計,以確定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和營業利潤。
而財務賬本上並沒有侵權產品的單項費用,因此將產品銷售的全部利潤判給被侵權人顯然有失公允。另外,侵權人有可能通過節約研發成本獲得利益,即不壹定直接表現為產品上的利潤。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應將二者都視為賠償的壹部分。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的司法解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另外,如果專利侵權人提供的財務賬本顯示侵權產品沒有盈利,是否意味著侵權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權利人得不到賠償?筆者認為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填平原則,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主要在於侵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在於侵權人是否獲利。
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確定賠償金額。
專利許可費是指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收取的費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僅規定在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潤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但對倍數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中解釋,倍數的確定範圍為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專利的種類、大小、性質、適用範圍、時間等因素確定。然而,對這些相關因素的規定卻很模糊。什麽是專利許可?獨家許可?、?壹般許可?、?獨家許可?以此類推,不同的許可證使用費不同,差異很大。此外,這種方法對專利權人更為不利,因為如果侵權行為沒有被發現,侵權人可以從中獲利,如果已經被發現,只需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侵權風險為零。
4.法定賠償及其實踐中的問題。
法定賠償是指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收益不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與侵權有關的壹些因素,在壹定範圍內確定案件賠償數額的方法。我國專利法將法定賠償上限從原司法解釋規定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科技水平的提高促使越來越多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發明創造出現,研發成本和維權成本也在逐步增加。只有適當提高法定賠償上限,才能有效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而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法定賠償額的參考因素,這在壹定程度上給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出現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不取決於案件的客觀事實和依據,而取決於法官對案件的整體印象的現象。實踐中,這種全力以赴的賠償方式容易導致法院濫用法定賠償,也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另外,對於法定賠償是否包括權利人的合理費用,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權利人的合理費用的目的是為了補救或者減少損害,而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壹種補償,兩者的目的是不同的。
第三,完善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壹)我國利潤損失計算方法的改進
我國專利法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的計算方法,這裏的實際損失主要是利潤的損失。我國專利法和司法解釋應規定利潤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將專利權人的產品分為專利產品和不完全專利產品。如果產品既包括專利權覆蓋的部分,又包括專利權未覆蓋的部分,則只計算專利產品覆蓋的部分。但是,除非專利部分在產品中起主要作用,否則非專利部分的損失也應計算在利潤損失範圍內。此外,為了進壹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盡可能準確地確定專利權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在司法實踐中引入資產評估機制。專利權人的具體損失和侵權利潤難以計算時,可以委托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權的價值進行評估。
(二)以被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為基礎確定賠償計算方法的改進。
我國專利法對損害賠償適用損益對等原則。即要求賠償的數額既不超過債權人的損失,也不低於債權人的損失。因此,在計算權利人的利潤損失時,應重點考慮侵權人的利益與權利人的利潤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壹,如果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所獲得的利益並非完全由侵權產品產生,而是由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替代非侵權產品所創造,那麽這部分利益就不能補償給權利人。
第二,在審查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時,還應考慮權利人自身的生產銷售能力,超過這個數額的部分不應賠償。也就是說,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是減去非侵權產品帶來的利益計算出來的。
(三)我國許可費計算方法的改進
我國法律沒有對專利許可費的標準做出具體規定。什麽是專利許可?獨家許可?、?壹般許可?、?獨家許可?以此類推,不同的許可證使用費不同,差異很大。專利許可費既包括同類產品的專利許可費和行業標準許可費,也包括專利權人自己獲得的專利許可費。因此,在具體使用中,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即將法官對專利許可費的裁定要素逐壹列舉出來:比如增加專利許可的性質是指專利許可是排他性的還是普通性的,從而進壹步解釋其定義,使具體的參考要素具體化。
(四)完善我國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應當通過列舉或者劃分法定賠償參考因素的各種具體情形的範圍來確定賠償數額,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此外,在我國,權利人的合理支出應排除在法定賠償之外。權利人的合理支出不同於損害賠償,前者是為減少損害或者進行救濟而支付的,後者主要是對所造成的損害的壹種補償,應當與侵權行為本身具有壹定的因果關系。
參考
[1]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冊)。法律出版社。248 (2006).
[2]魏振瀛主編。民法。人民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2頁。
[3]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2001版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4]張·。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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