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人民調解協會,簡稱CPAM。
第二條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是由全國人民調解員和地方人民調解組織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人民調解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務主管單位、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對會員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人民調解的專業知識;
(二)動員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總結交流人民調解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四)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提出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六)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
(七)開展與外國和港澳臺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
(八)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委托的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人民調解員協會和人民調解員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考察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圖書資料的使用情況;
(五)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
第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第十壹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擁護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在協會業務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模範人民調解員、優秀人民調解指導管理人員和調查研究人員代表,可以作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推薦。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組織人民調解學術研究活動;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增補董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總結工作,部署任務,研究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設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8、9、10、11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運用原則第二十七條本會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不交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07年6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人民調解協會,簡稱CPAM。
第二條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是由全國人民調解員和地方人民調解組織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人民調解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務主管單位、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對會員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人民調解的專業知識;
(二)動員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總結交流人民調解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四)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提出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六)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
(七)開展與外國和港澳臺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
(八)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委托的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人民調解員協會和人民調解員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考察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圖書資料的使用情況;
(五)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
第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第十壹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擁護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在協會業務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模範人民調解員、優秀人民調解指導管理人員和調查研究人員代表,可以作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推薦。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組織人民調解學術研究活動;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增補董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總結工作,部署任務,研究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設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8、9、10、11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運用原則第二十七條本會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不交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07年6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