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客出現人身意外,在物業沒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房東不承擔責任。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受到意外傷害,房東在下列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
1.房東提供的房屋設備未投入使用或在正常使用中損壞,導致承租人受傷;
2.因房屋老化等原因,因天花板掉落等其他情形導致承租人受傷的;
3.未向承租人說明房屋設計等原因,導致承租人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
4.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造成的損壞。
壹般來說,個人原因造成傷害的,由承租人或受害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房東對房屋的管理不當造成承租人意外受傷的,由房東方承擔相應責任。
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
(壹)簽訂合同時,應註明房屋用途、居住註意事項及房屋潛在問題。
(二)約定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劃分。
(3)在維修事項上,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維修義務。
(四)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如果需要變更,必須征得出租人的意見。
2.房東和租客在租賃前需要註意什麽?
作為房屋的主人,在出租房屋前,壹定要檢查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和家用電器,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確需改變出租房屋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年限、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並負有完善和維護的義務,盡到作為產權人的義務。出租人未盡到安全修繕義務,如輸電線路老化引發火災等,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租賃合同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有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壹條因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三章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三十壹條* *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