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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從哪些方面分析公司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異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僅限於中國公民,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但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公民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能否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明確規定。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如果是自然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是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下面說說各自的職責。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申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於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和壹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都有責任清償企業的債務,而不管自己的出資比例如何(當然,超過壹定限度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還有壹種合夥企業叫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有償服務,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其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

先說成立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總則》第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資人是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投資人的要求之前已經說過了,這裏就不重復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是廠、店、部、中心等。,但不能使用有限、股份和公司等字樣。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沒有最低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當壹個企業的投資者超過1時,就必須有規範來協調企業的內部關系。合夥企業是合夥協議,公司是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有二至五十個合夥人,而普通合夥沒有這種規定。

最後,單獨說壹下出資形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當折合成貨幣金額。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者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個人的家庭財產出資。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註明。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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