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下面說說各自的職責。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申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於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和壹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都有責任清償企業的債務,而不管自己的出資比例如何(當然,超過壹定限度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還有壹種合夥企業叫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有償服務,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其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
先說成立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總則》第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資人是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投資人的要求之前已經說過了,這裏就不重復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是廠、店、部、中心等。,但不能使用有限、股份和公司等字樣。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沒有最低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當壹個企業的投資者超過1時,就必須有規範來協調企業的內部關系。合夥企業是合夥協議,公司是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有二至五十個合夥人,而普通合夥沒有這種規定。
最後,單獨說壹下出資形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當折合成貨幣金額。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者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個人的家庭財產出資。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註明。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