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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識

婚姻的基本法律知識

1.法院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況是: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賭博吸毒、虐待、遺棄、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壹方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女方終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權起訴離婚等感情破裂,其中越界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

1.離婚時,除下列個人財產外,其他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並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2.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發現的,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再次分割: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對方財產。

3.如果離婚導致壹方生活困難,可以找另壹方幫忙,比如住房。

第三,離婚時的債務問題

1.個人婚前所借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除非能證明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個人婚後所借債務原則上屬於夫妻同債,但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婚後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債權人知曉的除外。

2.夫妻雙方都有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即使離婚協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明確了雙方的還款比例,雙方應當償還全部債務,但壹方償還較多的,可以向另壹方追償。

3.夫妻壹方死亡的,另壹方有償還夫妻債務的義務。

第四,子女撫養權問題:

1,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壹般歸女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女方可以與男方同居: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

雙方都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以下情況壹方有優先權。

(1),絕育或失去生育功能;

(2)子女長期與他們生活在壹起,改變現在的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他們的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本人無不利於子女的疾病,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不利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

(5)如果子女長期隨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有能力且身體健康,願意繼續照顧子女,也是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壹種考慮。

3.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住發生糾紛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五、房地產(不動產)問題:

1.父母出資雙方購房,除另有明確規定外,視為婚前對子女的贈與,婚後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如果是登記在他們其中壹個子女名下的,是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產,房產分別登記在子女名下。房產按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歸雙方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3.離婚時,夫妻* * *擁有房產的,按下列方法分別處理:a .夫妻達成協議時,按處理意見處理;b .雙方主張並同意競價,雙方競價獲勝;c、只有壹方聲稱,經過市場價格評估,收購方會補償另壹方;d、雙方都不主張拍賣後房價要分。

4.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不及物動詞其他問題

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但女方可以:

1,女方生育後壹年內;2.婦女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上述男方可以提出離婚的特殊情況,如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所生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等。,法院也會受理。

2.事實婚姻與同居的時間界限是1994 2月1,即在1994 2月1之前,如果男女雙方都達到了婚姻的本質要件,則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即使達到了本質要件,也只能按同居處理。

3.解除同居關系,只有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受理。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系。

4.在下列情況下,彩禮錢可以退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第(2)、(3)項以離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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