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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糾紛是什麽意思?

追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履行債務後,可以就超出責任範圍的部分向其他當事人追償,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兩種情況:

1,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

只要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依法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就可以取得對債務人的清償請求權,即追索權。

2.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代位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已清償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就超過其應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

預付款:

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經營者不在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舉辦者進行賠償,然後市場舉辦者再向經營者追償。只要消費者的理由正當、充分,市場主辦者就應該站在消費者壹邊。即使經營者就在身邊,如果無法實現賠償,市場舉辦者也要想盡壹切辦法要求經營者進行賠償。如果不是,主辦方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滿足其索賠要求。

註意事項: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需要以其承擔了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尤其是無效保證)為前提。

可見,追索權屬於將來可以行使的權利,其行使受到壹定條件的限制,也可以稱為附條件權利。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限於保證人實際承擔的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因此,追索權的範圍在保證人實際承擔責任之前是不確定的,只有在保證人實際承擔責任時才確定。然而,也有例外。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保證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

保證人在實際承擔責任之前,可以基於未來責任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而不論其是否已經實際承擔責任。保證人對反擔保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與債務人相同,反擔保人對保證人實際承擔的債務承擔反擔保責任。但負有賠償責任的無效保證人應當以反擔保人有過錯為條件對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無效保證人已實際為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事實不足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適用保證責任情形下的追索權糾紛案由時,不僅要註意案由僅適用於當事人單獨就追索權提起訴訟的情形,還要審查原告是否履行了保證責任或者是否具備就追索權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

在追償合夥債務的情況下,應當註意追索糾紛原因與合夥協議糾紛原因、合資合同糾紛原因、合夥企業糾紛原因適用的區別。在適用本案事由時,應註意合夥債務追償糾紛、合夥協議糾紛和聯營合同糾紛的區別。合夥協議糾紛和聯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整個合夥協議或聯營合同時發生的糾紛,合夥債務的追償糾紛只是追償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9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其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699條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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