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請教專家幾個法律問題!

請教專家幾個法律問題!

妳好!

呵呵,問題很多。壹個壹個來。

1.人身損害司法鑒定主要包括損傷鑒定和傷殘鑒定。前者鑒定受害人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從而確定加害人的責任;後者評定壹至十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標準和金額。妳說的應該是後者。我國目前的傷殘評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和“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題外話,我國的立法在這裏是滯後的,因為這兩個條文的評價標準有差異(交通事故更嚴格),人身傷害還有很多其他類型,比如故意傷害、醫療事故、意外事故等等。而對於這些其他類型的人身傷害,應該適用什麽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了各地區適用的不同,演變成了法官選擇或者鑒定機構選擇的不正常情況。說多了,妳說:“鑒定傷情違法嗎?“它的意思是:在損傷還沒有愈合的情況下可以鑒定嗎?壹般來說,鑒定應該在傷情趨於穩定時進行,否則鑒定不夠準確,從而影響公正。但是,說不合法,也太牽強了。畢竟司法鑒定是個技術問題,如果受賄或者違反程序這麽說也是可以的。如果對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2.誤工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妳提到的已經在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妳提到的那個)中有明確規定。因為實踐是千變萬化的,不可能針對壹個具體的案例制定詳細的法律。它提供了壹個標準,然後人們根據這個標準和自己的情況想出具體的方法。說實話,這幾項數額的確定其實可以用壹句話概括:以實際發生為準。這裏的“實際發生”有兩層意思:壹是損失了多少,拿出證據。比如妳說妳誤工了,那好,讓妳的公司開個證明,說妳每個月賺多少錢。如果妳因為受傷已經曠工好幾個月了,這就是誤工費。(本解釋第20條以受害人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為依據。)

還有壹層意思:壹般人應該發生多少。就交通費用而言,人們去看病花多少錢並不重要,高壹點法官也不會在意。但如果太高,即使能拿出壹堆票數,法院也不會支持。(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此外,還有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補助金、死亡賠償金等,可以根據本解釋結合個人情況和現行司法實踐確定。需要了解的請再問。

3.起訴書中的“索賠”要寫明賠償金額,因為民事審判法院不會置之不理,不會超出當事人的“索賠”範圍進行審判。賠償金額也以《訴訟請求書》上寫的為準。當然,在審理過程中增加賠償金額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相應的法院也會增加訴訟費。收費標準,涉及到經濟性,以標的為基礎,按壹定比例收取。依據是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此外,各省高院也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情況,依據該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收費標準。

4.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交警主持調解的法律地位是什麽?這不是強制性的。在調解中,交警部門的立場不是公權力的代表,而是充當和事佬的中間人(沒有任何貶義)。這種調解實際上相當於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與法院主持的調解有本質區別,相當於判決)。2.由於它沒有強制效力,壹方反悔或拒絕履行是完全可能的。受害方在和解後以同樣的理由起訴賠償義務人,並非沒有道理,法院必須同時受理,因為不屬於“壹事不再理”的範疇。“壹事不再理”原則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所判決的同壹行為,不得再次審理。由此可見,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會再次審理。比如:甲起訴乙不還錢,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a拿到判決書時並不服氣,但他沒有上訴,也沒有申訴。而是換了壹個新的法院重新起訴,所以後來這個法院不能立案,也不能根據“壹事不再理”駁回訴訟。所以這個原則不適用,因為交警主持的調解不是有效裁判。

說實話,這是目前我國普遍存在的現象,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小城市,這種情況越嚴重,這也在阻礙著我國的法治進程。高昂的訴訟成本直接導致人們不願意去法院解決糾紛,寧願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本應代表正義和權威的法院就這樣被人看不起,這是任何學法律的人都不願意看到的。話又說回來,由於法院地位的特殊性(司法獨立),出現了這樣壹種情況:如何收費由法院規定,但政府的價格部門無權監管。如果政府管不了,妳會發現自己的處境很尷尬:只能向法院起訴亂收費。高等法院制定的標準無處不在。很難想象中院會做出高院違法的判決,更別說基層法院了。為了追求正義,只有去最高法院,我發現我的起訴達不到最高法院的立案標準。但還是有希望國務院在2006年6月5438+2月通過《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大幅降低訴訟費用,規範法院收費。預計今年4月左右實施。我覺得這也是解決妳問題的最好或者最根本的方法。

6.至於最後壹點,只要是有經營資質的醫院開具的收據或發票,都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上對此沒有特別規定,也沒有必要。

不知不覺說了這麽多,很累!如果有任何問題,請添加或給我發消息。只是個人觀點。難免會有疏漏。歡迎指出。

  • 上一篇:如何寫好今年的思想工作總結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