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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社會分權的細節

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離

三權分立制度的重要性在於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保障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的產生來看,正是因為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首先建立了民主和法治,才產生了普選和代議制,然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後通過加上三權分立,建立了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而誕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它必須完成這個任務!

2.從分權制度的基礎來看,分權制度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私有財產傷害最大的是被其他利益集團濫用的國家權力。因此,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保障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或缺的任務。

此外,從其他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本身的要求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2)普選制和代議制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所以自然要求是維護公民權利;政黨為了保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不希望國家權力過多幹預自己的利益。因此,從其他基礎的角度來看,也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必須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任務。不完成,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麽三權分立是如何運作的呢?其實挺簡單的。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然後讓選民選出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是三權之間的合作與制約。政黨控制下的三權相互合作可以使國家權力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之,無論從其生存還是從其運行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建立都是為了使國家權力盡可能地為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服務。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是其具體體現,對於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來說,自然是壹個不錯的選擇。因此,各種資本家紛紛采用三權分立制度,盡管由於文化、習慣等因素,它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三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優勢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真的能達到這個目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真的做不到這壹點嗎?這似乎是壹個悖論,但妳稍微想壹想就明白了,壹件事妳不可能真的做到,原因只有兩個:1。好心也可能做壞事。套用壹句西方諺語“多少好心送多少人下地獄”,雖然妳壹開始是抱著好意定了壹個目標,但在操作中受到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後,2。我做不到。雖然我有遠大的目標,但是因為自己的力量只能完成壹部分,並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分權都是成功的。第壹個原因在三權分立中的體現,其實是壹個利弊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這是三權分立的優點。但仔細想想似乎不錯,但不也暴露了多少矛盾嗎?三權何時合作制約?按照三權分立制度的初衷,應該是在服務公眾時配合,在某項權利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實際操作中會是這樣嗎?這時候統治者的“良心”就會告訴他們,在利益壹致的情況下應該“互相合作”,在利益相左的情況下應該“互相制約”。這絕不是危言聳聽。資產階級為什麽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等那麽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使用?我不怕國家權力被濫用。妳為什麽這麽害怕?壹切的根源在於私有制的要求和私有制的價值觀:它要求人盡其所能來獲取私利!那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

這太諷刺了。三權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也可能成為其弊端,也可能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利目標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是,因為:1,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是不利的。我們設想壹下:如果相互合作,相互制約,都是以私欲為主導,為私利服務,會發生什麽?相互合作有可能在私欲的支配下變成相互妥協甚至勾結、共謀,相互牽制有可能在私驅下變成相互攻擊、相互爭鬥甚至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國家權力不是被濫用了嗎?民權能否得到妥善維護?

當然,上述情況只有在三大勢力相互合作、相互牽制,為私欲所支配,為私利服務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三個大國之間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是否會被私欲所左右,為壹己私利服務。不幸的是,三個大國之間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必然會被私欲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服務。如前所述,三權分立制度的存在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私有制衍生的價值觀使得三權分立中的合作與制約註定是被私欲所支配,為私利服務的。這是為什麽呢?而合作和制約又是如何被私欲所支配,被私利所服務的?

1,我們首先要認識到在私有制社會中,價值如何評估?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什麽?答案是:看私有財產占有的多少,不管是團體還是個人,或者不管采用什麽方法,占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體現的價值越大。比如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不管是世襲還是修身,只要是皇帝,都是最成功的人。“遍天下,豈是王者之地?”領導土地,是王者嗎?“只要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皇帝幾乎可以做任何事情。至少在那個時候,似乎他的體現價值是最大的,世界上所有人都應該崇拜他。難怪當時的人都想當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就是看私有財產的多少,擁有這種價值的階層會盡最大努力獲得最多的私有財產。

2.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比封建社會更民主進步,就忘了它也是私有制社會,更看重私有財產的多少。馬克思有句名言,資本家有50%的利潤就敢冒險,有100%的利潤就敢踐踏世間壹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就敢冒絞刑的風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只有1000%。既然妳敢為了100%的利潤而踐踏壹切法律,那麽300%的利潤就不用死了,那麽以此類推,資本家在1000%的利潤之前能做什麽呢?資產階級會不惜壹切代價追求私有財產,獲取最大利益。

3.想要獲得最大的利益,最強的支撐是什麽?自然是國家權力,而在壹個正常的國家(壹個不正常的國家,壹個三權分立的體制恐怕是建立不起來的),恐怕沒有國家權力應付不了的自然權力之外的權力。任何個人或利益集團,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利用國家權力幫助自己正式或非正式地、合法甚至非法地獲取最私人的財產,這就體現了最大的價值。更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壟斷時代了。這個時候,無論從物質層面還是精神層面,某個群體都不可能單獨取得極高的利潤,必須有國家資金、資源、技術甚至法律、政策的支持。要獲得國家最大的支持,最好的效果就是把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要爭取國家的支持,成為利益集團,才能獲得利益和成功。

4.基於以上原因,無論是近代還是近代,資本家們要麽親自出馬,要麽派出代理人竭力控制國家權力,相同的利益走到壹起形成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爭奪國家政權進行了激烈的鬥爭,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其實是不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例如,光榮革命後,英國主要有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雙方的名字都來自於對方的貶低。“輝格黨”壹詞源於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偷馬賊”;“托裏”壹詞源於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把對方貶低到這種程度,就能看出雙方的矛盾。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打打鬧鬧也沒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就行,但問題是,這種鬥爭在控制了國家權力之後肯定還會繼續下去。為什麽?試想壹下,如果妳控制了國家政權而不是打擊對手的利益,竭力謀求自己的利益,那麽在國家政權的鬥爭中那種做作豈不是浪費了?還不如把資源省下來發展。

因此,當壹個政黨贏得壹塊國家政權時(就像分蛋糕壹樣),它必須面對三種情況:

第壹,另外兩種權利與自己的利益是壹致的,至少暫時是壹致的,所以三種權利在壹致的利益上可以很愉快地合作,符合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如果這種壹致的利益是非法利益呢?這是對國家權力的濫用。這時候需要的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但是,天真的人不能忽視這個問題,這時候三個大國的利益是壹致的。無論哪種權力出來制約,不僅制約了另外兩種權利,也損害了自身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主人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真的不能抱太大的希望,這個時候三權可以互相制約,大部分都會毀於壹旦。當國家權力被濫用時,公民權利自然不會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是其他兩種權利與自身利益不壹致,分為兩類:(1)雖然利益不壹致,但並不相互排斥,可以各行其是,可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種情況雖然比較理想,但並不完美,因為它可能隱藏了權利的交易,即如果三種權利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要獲取,那麽三種權利就會相遇。(2)利益不僅不壹致,而且相互排斥。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當然可以實行,但同樣,只要權力主人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麽為了獲得他們所代表的利益,為了占有多少私有財產,三權之間就會發生激烈的鬥爭,這種鬥爭肯定比他們爭奪三權的時候還要厲害, 因為現在的鬥爭是為了操縱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而這些利益集團可能會采取這種態度:不管其他權利的主張是否合法,因為資本、利益甚至私有財產都是有限的,其他利益集團擁有的越多,擁有的就越少。 在這種利益互斥的妳死我活的競爭中,如果不利用國家權力攻擊競爭對手和自然選擇,就有可能被淘汰。還不算太壞,套用壹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是。在私有制價值觀的引導下,相互牽制有可能演變成相互攻擊、相互爭鬥甚至相互掠奪,給國家權力帶來非常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濫用。民權呢?國家權力照顧不了自己,就沒有時間適當維護公民權利。

第三,其他兩項權利的部分利益與自身壹致,部分利益不壹致,這也是最常見的情況。那麽在私有制的價值觀指導下,有兩種選擇。(1)“擇利益壹致者而與之合作,擇利益不壹致者而攻之”,即與利益壹致者或非法者合作,限制或過度限制利益不壹致者,實際上是兩種情況在復雜情況下的壹種變異;(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此時也可以通過權錢交易追求各自的合法與非法利益。當然,三權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同時使用幾種方法,甚至玩出各種花樣。總之,只要條件允許,他們就應該不擇手段地爭取最大的利益,占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不控制國家權力的其他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可以置之不理,更不用說公民和納稅人的權利了。當然,這壹切都不能太公開,必須在法律程序下進行。必須采取適當的方式掩蓋事實,人們無法掌握事實。資產階級政客就是這麽幹的,三權分立制度就是他們詭計的最好保護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註意到這樣壹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壹些外國文學、影視作品中,政治家往往與戰爭、瘟疫聯系在壹起。他們似乎也明白,這些為了私有財產而玩弄國家權力、受私利驅使的政客,對普通公民或納稅人的傷害,有時絲毫不亞於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可以得出這樣壹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占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個目的,最好依靠國家政權,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政權分為三部分。本來期望三權合作,互相制約,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結果卻是互相合作,互相制約,被私有制的價值觀驅使著走向非法合作,過度制約。分權制度的優點,由於其實踐者受到私有制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變成了缺點。

既然相互合作轉化為非法合作、相互制約轉化為過度制約是受行使者主觀上是公還是私的影響,那麽三權的行使是否只能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公的範圍內?還是改變鍛煉者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不可能,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越權。

三權分立制度不可能把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用於公共的範圍內,因為這超出了三權分立制度的權力範圍:1。從淺層次來說,很難操作。正如法理學領域的壹個觀點:不可能做到實質上的完全公正,只能盡可能追求程序正義。因為制度可以控制人的行為,但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所以三權為了公與私的目的行使職權的行為,在程序上可能是壹樣的,但在實體上會因為主觀目的不同而產生相反的效果。而連如此嚴格的分權制度都控制不了,又怎麽能指望其他制度得到控制呢?總之從淺層次來說,很難操作。

2.從更深層次來說,這與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有關。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受到私有制價值觀的影響而轉變,但這些價值觀是我們無法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私有制價值觀只能由私有制的經濟基礎決定。如果我們想讓私有制的價值觀消亡,我們就必須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死了,不就把支撐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大支柱之壹倒掉了嗎?而且私有制壹旦消失,就沒有自私的利益可以爭奪,也不會分化成代表不同利益的眾多利益集團,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大基礎將被分割為三部分,剩下的壹部分將難以支撐。那麽,三權分立制度不會消亡嗎?因為私有制消失了,公有制才真正形成,既然社會的利益是公共的,整個社會的利益也就在壹條線上了。怎麽能需要三權分立制約?那不是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壹旦消亡,也就是給三權分立判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說,導致三權分立無法實現自身目標的障礙恰恰是其存在的基礎——私有制,這真的是“蕭何成功,蕭何失敗”。三權分立註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句話說,分權的弊端是不可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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