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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時,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和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的理解。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上述規定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供了支持範圍。

從列舉的各項來看,參考《民法通則》(1986)第119條、《侵權責任法》(2009)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第17條。

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也明確告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最好與被告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不予判給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與刑事案件壹並判決時不予判給,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不予判給”。根據上述規定,法官處理此案是正確的。

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的規定,值得商榷。

從立法目的、法律制度、價值取向和社會效果來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二款的規定,都是最高法有意放棄“三賠”而形成的“盲區”,而不是有意或無意的不作為而形成的“法律漏洞”。但這與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務,與立法者在立法時確立的價值取向,與他們想要追求的社會效果並不相符。

如果可以在普通民事侵權案件中要求“三賠”,並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那麽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中就無權要求“三賠”,即使有也無法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這既凸顯了不同形式的侵權案件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不平等對待,也暴露了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如果不依法支持“三賠”,就會對刑事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事實上,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不僅要從當事人利益糾紛的平衡和適當性來考慮,還要從個人判決結果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影響來考慮。如果影響是積極正面的,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取向,即合法、公正、適當的判決;反之,會產生負面和消極的影響,即判決不公。

無論如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排除“三賠”。因為我國沒有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如果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獲得被告人的補償,無異於“白死”“白傷”。

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犯罪的民事賠償責任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或者作出立法解釋。

“三賠”應納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犯罪的民事責任範圍。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改或者立法解釋出臺之前,最高法院可以修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將“三賠”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和判決支持的範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1條秘密偵查的適用原則

為了查清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有關人員可以隱瞞身份進行調查。但是,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於支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實行控制下交付。

第壹百五十二條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獲取證據的原則

根據本節規定通過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證據的使用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查證。

第壹百五十三條通緝的條件和程序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第壹百五十四條壹般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特別調查羈押期限

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七條重大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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