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估價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企業法

估價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企業法

估價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企業法

中外合資企業法

(1)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條件(要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經營,按各自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1.成立條件。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二)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四)造成環境汙染的;(5)協議、合同、章程不公平,損害合營壹方權益。

(2)中外合資企業設立和登記程序(focus)

1.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批準後,由政府主管部門頒發批準證書。

國務院授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下列情況之壹:(1)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2)不需要國家調撥更多的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國家平衡。根據上述條件批準設立的合資企業應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中外合營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設立合營企業申請書;(二)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四)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候選人名單;(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審批機關發現提交的文件不適當的,應當要求其限期修改。

3.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三)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註冊資本、投資總額和出資額。

1.組織。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方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2.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向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註冊資本的確定應符合投資總額的比例。總投資是指根據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1)如果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其註冊資本應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265.438+00萬美元。(3)合營企業投資總額超過654.38+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不足654.38+02.5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12萬美元。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的變化,確需減少註冊資本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合營壹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必須征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壹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合營另壹方。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處置,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方式是指合營各方投資標的的種類。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者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方出資的外幣,應當按照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或者折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投入的人民幣現金如需折算成外幣,應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提供場地使用權是中方合資企業投資的方式之壹。此外,中外合資企業也可向當地市(縣)土地主管部門申請所需場地,經審批後,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場地使用費的定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確定,並報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如果場地使用權不是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壹部分,合營者應向中國市政府繳納使用費。外國合營者投入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材料的定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材料的現行國際市場價格。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能夠顯著改善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2)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將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提交,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有效狀態和技術特征、實用價值、定價的計算依據、與中方合營者簽訂的定價協議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合營各方應按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付各自的出資額。合營合同約定壹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約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的首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出資額的65,438+05%,並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如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額,合營企業視為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合營壹方不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按時繳納或清償其出資額,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督促違約方在1個月內支付或清償其出資額。逾期不繳或未繳足的,視為違約方放棄聯營合同中的壹切權利,自願退出聯營。守約方應在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另尋合營企業承擔違約方在合營企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納或未清償出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付款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全部貨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貨款,並按實際繳納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未付清全部購買金額前不能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和資產以合並報表的形式納入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逾期或未付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驗資報告出具後,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簽發出資證明書。

(四)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

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結構包括董事會和管理機構。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壹切重大事項,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的任命或聘用及其職權和福利。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人數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長負責召集或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會議時,董事長應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形成決議所采用的表決方式,根據擬表決事項的重要程度不同,可采用多數票或全票通過。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壹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修改公司章程;(二)企業的停業和解散;(三)註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4)企業的合並和分立。其他事項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決定。

(5)中外合資企業的期限和終止(要點)

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屬於國家鼓勵和允許的項目,合資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資期限,也可以不約定。但是,屬於下列行業或者情形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1)服務業;(2)從事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3)從事資源勘探開發;(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的項目;(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審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個月內給予答復。

中外合資企業終止有下列情況:(1)合資期限屆滿;(二)企業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三)合營壹方不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企業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能實現經營目標,且無發展前景;(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有上述第(二)、(四)、(五)、(六)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提出解散申請,並報審批機構批準;屬於第(三)項的,由履約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發生第(三)項情況時,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壹方,應對合營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 上一篇:浙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 下一篇:新冠肺炎疫苗有保險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