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谷物(水稻、小麥、玉米等糧食)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是指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居民生活和社會生產需要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提高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進行考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進行考核。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加工、產銷合作、儲備監管和應急調控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培育糧食生產主體、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科學技術、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護耕地、促進糧食生產等糧食安全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約糧食,推廣節約糧食的新技術、新設備;加強愛糧節糧宣傳教育,倡導科學消費,提高全社會食品安全意識。
糧食經營者應當在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和加工過程中加強糧食節約和減損,改善糧食儲存條件,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切實減少糧食損失。
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要加大反對浪費糧食的宣傳力度,采取措施引導節約用餐。
市民應增強節約糧食的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食品消費習慣。第二章糧食來源保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的土壤、水資源和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合理安排糧食生產,組織協調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和保護,采取措施保持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糧食生產性質,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或者省確定的耕地數量、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和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加強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改善耕地地力等糧食生產基礎條件,保障糧食生產能力,保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第九條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將其列為禁止建設區或限制建設區。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糧食生產功能區每年至少種植壹茬糧食,鼓勵糧食主產區發展雙季稻等多熟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扶持糧食生產的相關政策,引導糧食生產者科學合理種植,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苗木、草坪、挖塘等破壞耕作層的非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設施用地,通過財政補貼和引導金融機構信貸等方式培育糧食生產者、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合作社(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糧食生產功能區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社會化服務、全程機械化、全產業鏈發展、高產高效綠色生態生產模式創新應用和糧田建設完善。
前款所稱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為規模化糧食生產服務的曬谷、曬糧、糧食和農資臨時儲存、大型農業機械和工具臨時存放和維修用地。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優先與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糧食生產者簽訂糧食訂單,用於地方儲備糧輪換補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