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主管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黃河沿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黃河管理工作。第四條沿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治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本轄區內的黃河治理工作,並對黃河阻水林的清除、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和維護給予財政補助。第五條黃河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黃河管理,執行防洪和水量調度指令,保障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的義務,參加黃河防汛抗洪,有保護黃河水質不受汙染的責任,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黃河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和汙染水環境的行為。第七條在黃河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黃河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河道建設管理第八條黃河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黃河流域規劃和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維護工程安全,有利於河勢穩定和河道行洪暢通。第九條建設跨河、攔河、臨河、穿河、穿堤的橋梁、浮橋、大壩、碼頭、渡口、道路、管道、電纜等非防洪工程設施,在堤防上設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黃河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工程建設方案。未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提交防洪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安排、防洪方案和加固、管理、維護等資料,經依法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黃河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黃河防洪安全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對不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
建設工程竣工後,黃河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竣工驗收,並納入黃河防洪安全統壹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保管。第十條因黃河防洪標準變化或者為黃河利益加固改造防洪工程、黃河河床沖淤和防洪水位變化,需要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現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 按照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要求重建或者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
因運行、使用非防洪設施增加黃河工程管護工作量和責任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非防洪設施占用黃河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有償使用費。第十壹條在黃河上修建的非防洪工程設施達到使用壽命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自行拆除。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並依法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辦理手續。第十二條沿黃縣、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鄉村規劃時,應當與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沿黃村鎮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黃河灘地和各類堤防工程。黃河灘區不得新建村莊、廠礦,已遷出灘區的村莊、廠礦不得遷回。第十四條在黃河管理範圍內,因河道整治和河勢變化形成的土地用於黃河治理和防洪工程建設。第三章河道保護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包括河道兩岸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堤防和堤防之間的護堤地。第十六條黃河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黃河行洪、輸水、航運和生態保護的要求。第十七條黃河水域、工程用地、工程管護用地和河勢變化治理(護灘)工程實施前淤積的灘地,由黃河主管部門依法向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