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孩子已經長大,我離婚,現在的商品房產權是父子,以後會不會有問題?

孩子已經長大,我離婚,現在的商品房產權是父子,以後會不會有問題?

買商品房的話寫妳兩個名字,分別是* * *和* * *。妳賣房子,要征得* * *同意,才能賣。好處是只有在妳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售,但同時現在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房屋處分權的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有可能妳的孩子未經妳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構成無權處分,可能要賠償對方違約金或者相應的損失。

建議妳去問律師。

房地產律師金雙全作為壹名擁有十余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處理過大量的房地產糾紛,積累了大量的房地產案件處理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把這些案件改編成了房地產糾紛。本案是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壹個案例,希望對妳有幫助。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例介紹:

首先,原文告知說:

陳欣、宋昊訴稱:2065438年9月19日,我與王建國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們將爭議房屋賣給王建國,房價317萬,首付12萬。王建國從銀行貸款200萬,辦理完貸款手續後會出首付。合同簽訂當天,王建國支付定金1.2萬元。後來2015年10月9日,15,我們配合王建國去銀行面簽,王建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2015438+015年10月2日,雙方簽訂了了解合同的協議,我們按照約定支付了24000元定金。但由於王建國不配合辦理解約網簽手續,導致解約協議無法履行。

後來我們了解到,第三方鏈家公司代我們和王建國完成了網簽,網簽房屋成交價格為288萬元,認定為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的行為,應認定無效。故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原被告與被告於2015年10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2.原被告之間的網簽合同無效,被告王建國支付違約金30萬元。3.原被告與被告雙方繼續履行201165438年10月27日簽訂的終止協議,被告王建國配合撤銷網簽。我們向被告王建國支付代理費5萬元。

其次,被告辯稱:

王建國辯稱: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並不是我拖延支付購房款,而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首付款,同時原告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原告不僅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且拒絕履行《終止協議》中確定的返還代理費的義務。解除協議應當認定無效,原告應當承擔違反主合同的法律責任。

作為合同的守約方,我有權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及網簽交易價格錯誤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我認為我與原告之間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終止;我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方連鎖公司表示:如果雙方達成壹致,我司可以配合辦理後續手續。我公司現確認雙方交易過程如下:2015年9月19日,原、被告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房價31.7萬元,首付1.654.38+0.7萬元,其中首付1.2萬元。首付款應在辦理貸款手續後通過資金托管交付。

2065438+2005年9月29日,經雙方授權,我司為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網簽授權在居間服務合同中約定。10年10月25日,王建國貸款200萬。由於合同中對如何支付房款的約定不明確,雙方於6月2日165438就首付款達成新的補充協議,約定首付款分兩期支付,由王建國於6月7日之前支付50萬元,原告在收到50元後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王建國於65433年2月29日支付剩余65.8萬元

10月7日165438王建國聯系我司,要求向原告支付50萬元,但原告代理人陳拒絕接受該50萬元,並表示需要壹次性支付1170000元首付款,才同意上繳鑰匙並辦理過戶手續。經我司調解,雙方同意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原告支付雙倍定金24000元及代理費50000元後,三方合作辦理網簽註銷手續。然而,兩原告只支付了24000元定金,卻沒有如期支付代理費50000元。我公司與兩原告代理人陳多次溝通,協商未果。約定日期後10天,陳表示支付剩余5萬元,但王建國不同意收錢,認為需要根據解除協議追究原告的法律責任。

三。法院認定:

除原被告及第三人陳述外,法院查明,王建國、陳欣、宋昊於2015年9月29日辦理網簽手續,網簽價格為288萬元。隨後,雙方到銀行辦理了貸款審批手續,並於2015,10,在王建國銀行貸款200萬獲得批準。

201165438+2005年10月2日,原被告與第三方鏈家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王建國於2015438+065438+10月7日前向兩原告支付50萬元作為首付款,兩原告於王建國支付首付款當日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王建國最遲於2015年2月20日向兩原告支付剩余首付款65.8萬元,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王建國未能在2065年2月20日438+05,654,38+05之前支付剩余首付款65.8萬元,則視為王建國違約,款項不予退還。補充協議簽訂後,王建國於20115年10月7日聯系第三方鏈家公司,要求支付50萬元房款,但兩原告拒絕收取50萬元房款,稱需壹次性支付1170000元首付款,才同意交鑰匙辦理過戶手續。原、被告未實際履行2015+065438年10月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

之後,原被告與被告在鏈家公司的調解下達成解除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由鏈家公司配合辦理取消網簽手續,同時兩原告向王建國支付定金24000元及中介費50000元。若兩原告未能按約定支付全部74000元,則終止協議無效,王建國有權根據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協議簽訂當日,兩原告按協議約定向王建國雙倍支付定金24000元。但兩人並未按約定支付5萬元中介費。約定期限屆滿後,兩原告表示要交錢,但被定海拒絕,要求追究兩原告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王建國表示,為了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壹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31.7萬元,並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房產證。同時,被告王建國同意雙倍返還兩原告已收取的定金24000元。

法院還查明,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為陳欣,* * *的所有權人為宋昊。目前房子沒有抵押和查封。

第四,法院裁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拒絕宋昊和陳欣的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金雙全案點評:

北京專業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合法成立的合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陳欣、宋昊、王建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隨後的兩份補充協議均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針對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金律師分析如下:

壹、雙方簽訂的網簽協議是否有效?

本案審理中,兩原告稱原被告與被告並未簽訂網簽,但網簽是第三方連鎖公司未經其同意簽訂的,網簽合同是偷稅漏稅的陰陽合同,應認定無效。

金律師認為,根據原被告和去銀行辦理貸款面簽手續的被告提交的材料,網簽合同是由兩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陳簽署的,對網簽合同予以了確認。因此,兩原告主張未經其同意的網簽合同無效,是沒有根據的,不應予以支持。

另外,關於網簽合同中的價格與實際成交價不壹致的問題,金律師認為,房屋的真實成交價應該是31.7萬,而不是網簽合同中所簽的288萬。網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雖然無效,但價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也不壹定導致合同無效。故原告主張網簽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不符,於法無據,不應支持。

第二,關於合同是否解除,王建國是否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的部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了解除協議,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和雙方旅行的義務。協議約定,在王建國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74000元後,原被告與第三人之前簽訂的所有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

金律師認為,根據協議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兩原告按時足額支付全部74000元,但在協議履行期間,兩原告未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全部款項,未達到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故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未解除。原告主張雙方合同及補充協議已經解除,於法無據,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同樣,根據協議約定,若兩原告未能按約定按時支付全部74000元,則本協議無效,王建國仍有權依據之前的合同及補充協議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金律師認為,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因兩原告未按時足額付款,協議已無效。兩原告要求王建國繼續履行協議內容取消網簽手續並收取5萬中介費的請求,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此外,兩原告認為被告王建國簽訂虛假網簽合同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建國在履行過程中並無違約行為,但陳拒絕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故未按約定支付房款是由兩原告造成的,與王建國無關。網簽合同由第三方連鎖公司完成,房屋交易價格與實際價格不符,與王建國無關。

綜上所述,原告以王建國違約為由要求王建國支付3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 上一篇:政府對復工復產有什麽扶持措施?
  • 下一篇:春節有哪些習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