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都要踐行“有求必應、不擾民”的服務理念,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推進和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工作機制,明確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第四條各功能區要發揮示範引領和先行先試作用,探索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機制,為功能區改革創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項外,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功能區實施條件,依法授予國家級和省級功能區經濟管理權限。第五條積極推進膠東經濟圈壹體化發展,協同相關城市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推動建立統壹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建設要素自由流動的統壹開放市場。
拓展與黃河流域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在“壹帶壹路”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和海上合作中發揮作用,促進全方位開放發展。第六條本市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容忍失敗的激勵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新出現失誤或偏差的,可減輕或免除問責。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實現全過程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的目錄、規則、結果、監督和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應實現投標保證金自動退還,並提供投標保證金電子擔保使用功能。鼓勵誠信記錄良好的投標人和供應商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取消投標保證金。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供應商和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二)在當地註冊、登記或設立分支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
(三)設立備選庫、目錄庫和資格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和招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四)參加規模、成立期限和業績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五)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和投標人。第九條財政、民營經濟、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進政府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大數據、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要依托大數據管理平臺,推進政府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第十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人才評價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突出用人單位等市場主體的主體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統籌推進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搭建人才綜合服務平臺和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外國人才服務區,方便外國人才入境、出境和居留。
推進人才服務市場化發展,鼓勵和支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多樣化服務。第十壹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設創新創業集聚區和公共創新平臺,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支持科研人員、創業團隊和創業者創新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