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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保護的現實意義

壹、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是指在資源保護立法中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原則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生態學基本定律(1)“物物相關”定律,即自然界中的各種事物都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依存的,改變其中的壹個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在開發利用壹種資源要素時,要考慮這種活動對其他資源要素乃至整個生態系統的影響,在開發利用壹種資源要素的壹種功能時,要考慮對該資源要素其他功能的影響。相應地,資源保護法必須重視對各個資源要素的保護以及資源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因此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必然更加復雜。此外,“物相關”的規律必然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資源時註重調查和統籌規劃,而資源保護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規劃”影響評價等規定,原因也在於此。(2)“互長互抗”定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壹個生物物種都占有壹定的位置,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共同進化。因此,為了保護和改善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我們不能隨意引入壹個生態系統中原本不存在的物種,也不能隨意去除生態系統中的壹個物種。這兩種做法都會導致壹個物種的種群爆發或滅絕,從而危及生態平衡。例如,長白山的森林生態系統受到過去不存在的物種美國白蛾的引入的威脅,並且沒有捕食者。同樣,由於人類的天敵蛇在江南農田生態系統中被人為減少或消滅,因嚙齒動物的使用而發生種群爆炸,當地生態平衡受到威脅。因此,資源保護法必然要求人們不得引入壹個生態系統中不存在的物種或人為消滅壹個生態系統中的物種,這也是為什麽在資源保護中有物種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動植物檢疫等法律的原因。(3)“能流物回”定律,即在生態系統中,能量不斷流動,物質不斷循環。能量的流動是單向的,並在流動過程中減少,其中壹部分轉化為熱能並逃逸到環境中。為了維持生態平衡,我們必須盡可能地充分利用能源,防止能源簡單地逃逸到環境中。因此,在《環境和資源保護法》中有關於發展生態農業和鼓勵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活方式的規定。壹種物質壹旦進入環境,就會繼續在環境中循環。其中壹些會在生物體內累積(即“生物累積”),並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變作用。因此,《資源保護法》中有關於防止環境汙染,特別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4)“負荷定額”定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壹個很大的負荷能力上限,包括壹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和消化汙染物的能力、承受壹定程度外部沖擊的能力。當生態系統所支持的生物超過其生物生產能力時,就會萎縮,甚至解體。當排入生態系統的汙染物超過其自凈能力時,生態系統就會受到汙染,從而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當外界對生態系統影響的周期短於其自我恢復周期時,生態系統也會因為無法自然恢復而遭到破壞。因此,為了保護生態系統,壹方面它所支持的生物數量不得超過其生物生產能力,另壹方面要保證排入生態系統的汙染物量不超過其自凈能力,並且影響期要長於其恢復期。所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必須有關於以產定供的規定,有關於控制汙染物排放的規定,包括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有關於限制影響期的規定,比如春天禁止砍伐樹木,夏天禁止除草和捕撈甲魚。(5)“協調穩定”定律,即生態系統只有在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時才是穩定的。為了保持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處於協調狀態,我們必須盡壹切可能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外部幹擾,鼓勵人們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力高的人工生態系統。這些要求導致了資源保護物種多樣性、保護森林植被和保護生態系統不受幹擾以及確保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的人工生態系統的規定。(6)“時空適宜”定律。也就是說,每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了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在開發和利用特定地區的生態系統時,必須充分考慮其特點。比如長江、黃河上遊的森林生態系統就和蘇南不壹樣。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後者可能提供木材,所以對於前者應該絕對禁止砍伐。因此,資源保護法必須充分考慮地域特征。在資源保護法中,我們會看到壹個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特別規定。例如,環境管理中的區域性原則常常執行地方性法規優先的原則。比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頒布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在頒布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執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這是其他法律沒有的。在立法過程中,始終要用生態法來衡量壹個規範人類行為的法律規範。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利益的同時,也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即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短期或長期利益的實現需要諸多環境條件的支撐,使人類行為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世代利益得以保全。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是人類考慮新形勢做出的必然選擇。自然資源作為可持續發展的壹個獨立子系統,決定著可持續發展的成敗。可持續發展作為人類未來的發展戰略,將人類社會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相結合,是目前最新的發展理念,正在成為我國立法的指導原則。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自然資源法應遵循公平分配、利益發展、協調可持續、合理利用、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1.可持續發展思想是在人類不斷探索人與自然關系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就其內容而言,它是壹種全新的發展觀,已成為指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流理念,它的出現對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速度而忽視自然資源維護的發展模式正面臨嚴峻挑戰,過分提倡保護自然、抑制發展的做法也受到質疑。人類需要在這兩個極端的概念之間找到壹個和諧與平衡,並通過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來實現這壹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對接,首先要確立相應的立法價值觀,可持續發展條件下自然資源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公平與效率的統壹。2.可持續發展壹方面突出了資源開發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同時必須平衡人類發展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利益關系。它應強調資源環境與人類發展的持久性、內在性、互動性和存在性,註重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對子孫後代根本利益的保護。因此,自然資源法的定義既要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能損害後代人的需要。人類對資源環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應該構成對自然生態環境和人類(當代和後代)生存環境最有效的保護屏障,並在此基礎上實現持續、良性的發展,最終滿足人類不斷提高的生活質量。3.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訂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是為了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從而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和物質的需要,滿足下壹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念合理配置資源,通過經濟手段的法制化管理自然資源,同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自然資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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