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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自由?它是如何定義的?

自由是政治理論中最重要的概念之壹。但是什麽是自由呢?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論點,比如“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公民自由與政治自由”等等,這裏無法壹壹展開。今天就來說說近二十年來的壹個熱點討論,即(消極)自由到底應該定義為不幹涉的自由還是不支配的自由。

“自由=不受幹擾的自由”這個概念乍壹看很直觀:別人越幹涉我的行為,我就越不自由,我越不幹涉,我就越自由。歷史上很多自由派也持這種觀點。例如,以賽亞·伯林在他的著名文章《自由的兩個概念》中定義了消極自由(事實上,他在那篇論文中至少提供了消極自由的四種定義,這些定義各不相同,但這將在後面討論)。

但是,從這個自由的定義出發,似乎會得出壹些與自由主義直覺相悖的結論。舉個例子,我們想象壹下古代的壹個奴隸。他的主人平時忙於自己的事情,對家裏的事情不太關心。他通常忽略他的奴隸的行為。試想壹個發達民主社會的公民,為日常生活制定了很多相當詳細的法律規範(不隨地吐痰、不打孩子、不闖紅燈、工資很大壹部分要交稅等等),而這個公民恰好在意識形態上反對這些法案的絕大多數,但只有少數選民與他關系密切,所以他在投票時往往會落敗。根據“自由=不受幹預的自由”的定義,這個奴隸所受到的幹預總量(如果幹預可以量化的話)很可能小於這個公民。所以我們是說這個奴隸實際上更自由嗎?這個公民比奴隸還不自由?

當然,有些人可能真的是這樣認為的(事實上,這種觀點的變體經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包括許多自由主義者,他們也認為“開明專制”下的臣民或政府不太“可管理”的極權社會中的人們可能仍然相當“自由”;或者更混亂的觀點是自由和民主根本沒有理論上的聯系)。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承認“奴隸其實是自由的”似乎很奇怪。

因此,在20世紀80、90年代,出現了壹股“* * *和社會主義自由觀復興”的潮流。最初是思想史的劍橋學派,如昆廷·斯金納,從古羅馬和近代早期* * *思想家的著作中提取了壹些核心的概念元素,然後哲學家菲利普·佩迪特完成了系統的理論化,提出了“自由=不受支配的自由”的命題。根據佩蒂特的說法,“支配地位”=“任意幹涉的能力”,它在兩個方面不同於“幹涉”:

1.支配是壹種能力,或者說,是由這種能力構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相對地位);只要這種能力存在,就構成支配,不需要實際幹預。

2.這裏的能力不是“幹預的能力”,而是“隨意幹預的能力”;如果壹個人只能“非任意幹涉”我的行為(比如法律規定交警只能在我違反交通法規的時候攔下我罰款,不能在我沒有隨便違反交通法規的時候攔下我罰款),那麽這就不構成“支配”。

根據這種“自由=不受支配的自由”的理論,剛才提到的“奴隸vs .民主公民”的例子就很好理解了。雖然這個奴隸的主人平時實際上並不幹預,但是因為他是主人,所以保留了隨時幹預的能力,可以隨心所欲地幹預,所以奴隸仍然是被支配的,並不自由;相反,壹個民主的公民雖然遇到了實際的幹預,但這些幹預都是通過嚴格的民主程序和立法來實施的,不存在“隨意”的成分,所以他不受他人的“支配”。

那麽,“不受支配的自由”顯然是比“不受幹預的自由”更好理解的自由?那不壹定。政治理論家們還在為此爭論不休。這裏有幾個爭議點。

首先,“不受支配的自由”是壹個獨立自足的概念嗎?有人會認為,雖然伯林對“免於幹預”的非常粗略的理解確實有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免於幹預”的定義本身就是錯誤的,只是需要細化;然而,“不受支配的自由”的定義被拆解後發現並無新意,完全可以歸結為“保護不受幹涉的自由”。

為什麽?因為壹旦我們具體考慮如何保障“不受支配”的機制,就會發現,這似乎就是自由主義者傳統上所說的法治和憲政;在傳統的自由主義對這些東西的理解中,實際上相當於說“不受幹涉的自由”不僅可以靜態理解,還包括如何在動態過程中保證其穩定性和抗幹擾性(比如奴隸看似很少受到幹涉,但實際上“奴隸制”的法律背景自始至終都在無形地幹涉著他的壹舉壹動,比如如果他想逃跑,就會被逮捕判刑)。所以說白了,“不受支配”似乎只是新瓶裝舊酒。

當然,新和平主義者並不贊同這種削減,雙方爭論很多。但即使“不受支配的自由”不能被還原為“保護不受幹預的自由”,還有第二個問題:我們確實認為“不受幹預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是壹個獨立的價值;如果自由被定義為“不受支配的自由”,那麽“不受幹預的自由”接下來該怎麽辦?

舉個例子,假設我們面前的民主公民的例子,如果這個社會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是壹絲不茍的(以促進每個人健康生活的名義),甚至妳什麽時候起床,什麽時候睡覺,壹天吃多少飯,壹個月發生多少次性行為,違反了就會受到懲罰。雖然乍壹看,這仍然不違反“不受支配的自由”規則(因為立法過程壹點也不“武斷”),但我們會直觀地說,這太過分了。所以即使“不受支配的自由”很重要,說“不受幹預的自由”似乎也不重要;也許我們不得不承認,同樣重要的自由有很多種,每壹種都應該得到保障?

新和平主義者可能會反駁:不,上面的例子還是有“支配”的,因為當大多數選民以健康的名義通過立法幹預他人的私生活時,這種幹預還是“武斷的”,因為妳怎麽知道它壹定會促進他人的健康,或者妳怎麽知道他人壹定認為健康比其他事情更重要?——所以問題就變成了:如何恰當地定義“隨機”?

然而,這個問題對於新和平主義者來說同樣困難。舉個例子,我們再來看看奴隸的例子:佩蒂特說主人有隨意幹預的能力,但如果奴隸非常聰明,對主人的心思了如指掌,可以隨時預測主人的下壹步行動並提前做好準備,甚至以特定的方式“誘導”主人幹預與否,那麽主人的幹預此時對他來說還算“任意”嗎?(換句話說,“不經意”並不意味著“不可預測”。但是,如果將“隨機”定義為“未能跟蹤接受者的觀點/利益”(例如,在新國家主義者對批評者的回應中),就會引出其他問題:例如,如果幹預者聲稱更了解幹預者的實際利益怎麽辦(此時,問題實際上就簡化為傳統的“家長式作風”)。

我在這裏並不是要給出什麽確定的答案(自由的定義,“不受幹涉的自由”和“不受支配的自由”哪個更好,或者有沒有比這兩個更好的定義),而是希望通過這個小小的介紹,展示壹些政治理論中概念分析的方法(如何構造反例,如何反思和平衡各種前哲學的直覺等等)。).當然,不同的自由定義在實際後果上會有很大的差異,這壹點後面會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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