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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宗法制度的詳細資料全集

宗法是指調整家庭關系的制度,起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的宗法制度。按血緣關系分為大小氏族,強調前者對後者的支配,後者對前者的服從。中國出現帝制後,君主與官僚相結合的宗法制成為中國古代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維護的主體。歷史上,它也是西周時期的壹項重要政治制度。這種宗法制度是以血緣為基礎的,核心是長子繼承制。這壹制度在西周時期起到了維護政治等級、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基本介紹中文名:宗法制的作用:調整宗族關系的制度來源:宗族社會末期的宗法基礎:血緣拼音:zōng fǎ:詳釋出處、詳引、宗法制、文獻記載、目的、祠堂主人、宗親、宗親權利、普通權利、特權、宗親關系、宗親形態、族譜、祠堂、族規、社會影響。(1)清《馮經與宗法》:“先王為博士、學者建立宗法制度,以尊祖、收族為義。”《列傳》說:‘又子為祖,又子為祖,妳的後嗣為小’...宗法制度也是壹樣。繼祖,繼曾祖父,也叫小宗。大的獨壹無二,小的不計其數。”(2)清代李次明《閱嶽茂堂侍郎程遺書集》:《答祁春甫《承孫書》:“我該為姑姑做些什麽?”:“都說封建制度已經廢除很久了,但是世襲的還能講宗法,還能擔擔子。”(3)馮晴桂芬《再論宗法制》:“宗法制有助於國家養民,教育人民。”(4)梁啟超《學術思想變化的總趨勢》,第三章第二節:“封建主義與宗法都是宗法政治的成功。”⑤張《論種姓序》:“故自周以來,宗法制已倒,族有族長,皆推其長輩為賢,非宗室也。" 2.跟風。(1)宋胡載《余音叢·杜華少陵四世前賦》:“老杜為詩人,世無前例,後無來者;但他的詩是高度男權化的“文選”。我會把它當作我的語言來咀嚼。”(2)沈德潛《明代詩集》清代李夢陽:“空空如也,但過於雕塑,不甚自然。" 3.它指的是在學術文學和藝術中從壹個教派傳到另壹個教派的法規..(1)清密經《答秦福君》:“古代名人之畫,皆有深意精妙,即壹品無作,壹目了然。且紙帛須精,墨墨須得,然後各種宗法制可尋。”(2)周易《惠風花刺續》卷壹:“據宋代詩人趙旭、姬旭、翁卷、趙子之傳,傳唐代宗法制,稱為‘四靈’。”詳細介紹了宗法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宗族是通過血緣關系來統治和支配的。又稱宗法制度。這壹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文獻記載根據文獻記載,中國最晚在周朝初期就出現了“粽子”和“大宗”的名稱。《詩經·大雅班》中有:“大量韓偉。.....宗子威成”,這裏所說的“宗”和“宗子”,是指周代根據血緣關系對本族人擁有管轄權和處置權的人。這說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壹些學者認為,在關於商朝歷史的文獻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記錄。比如《左傳》中記載的商代周初遺民的“宗族”和“族分”,可能指的就是宗族制度下的血緣群體。但迄今為止,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認識主要是關於周朝。《儀禮》和《李記》這兩部先秦時期的禮書,至今還保存著比較完整的周代宗法制度的記載,在先秦時期的其他古籍中也可以得到證實。其中,《禮記·大傳》和《喪註》中的兩個記載基本壹致,這是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據《禮記》記載,周代帝王或諸侯的兒女後代中,除壹人繼承皇位外,其他人(通稱為群子)都會以自己為祖先建立宗族,表示在血緣關系上與代表國家政權的帝王或諸侯分離。這些宗族都以自己的姓氏為標誌,所以群子在《禮記》中稱為“他子”。在祖先是別子的氏族中,別子的繼承人對整個氏族擁有管轄權和指揮權,是整個氏族的首領,所以被稱為大宗或宗子。理論上,無論過了多少代,大宗都有權治理和處置對方兒子的所有後代,從而始終把對方兒子的後代連接成壹個實體性的宗族集團,所以大宗被說成是“永遠不會動的教派”。“宗族的每個成員對群眾都有尊重和服從的關系,對壹定範圍內的近親也有尊重和服從的關系。《禮記》指出,壹個因為不是長子而不能成為其繼承人的人,必須尊重其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即“妳的繼承人為小宗”(妳,意為我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不是他祖父的繼承人,那麽這個人也會尊他祖父的繼承人為小教派;如果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就應該把曾祖父的繼承人當作小教派來尊重;如果曾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就要把曾祖父的繼承人當小宗派來尊重。據《禮記》記載,繼承高曾祖父的小氏族,即五祖的繼承人,是與壹個人的血緣關系最遠的壹個。六祖的繼承人不再被視為小教派。這就是所謂的“祖上動,祖上易下。“出於對小氏族的尊重,以大氏族為首的氏族被分成許多更小的、更有凝聚力的近親群體。從《禮記》中的這些記述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對不同地區的或大或小的宗族的統治和管理,包括直系和旁系親屬。如果是在同壹代親屬中,則是兄弟、下屬兄弟,然後是下屬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治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儒學家程指出:“教之道也,兄弟之道也。“目的宗法制的核心是直接繼承制,即妻子所生的長子是王位的合法繼承人。中國夏朝確立了皇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弟姐妹”之分。商朝末年,直接繼承制度完全確立。從西周壹開始就確立了酋長繼承制度,即“立酋長以年資而非德,立兒子以貴賤而非年資”,從而進壹步完善了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度與分封制緊密結合。天子按直接繼承制代代相傳,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皇位的私生子、次子也是皇族,是諸侯,是“小”從屬於“大”的。這些王侯也是按照長子繼承的原則代代相傳,非長子則被王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這些大醫都是“大”的,等等。博士以下還有學者,是貴族階層的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本位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的目的是使奴隸主和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被分散或削弱,也有利於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祠堂族長權力的象征是他們主持的祠堂。周朝時,大宗是同壹個祠堂的祖師。孝宗也是同壹個祠堂的祖師,在各自的範圍內有近親。普通人祭祀祖先壹般在大小宗族主持的各級宗教寺廟中進行,祭祀儀式由大小宗族主持。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社會和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了祭祀之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交活動也要在祠堂內進行。如加冕儀式(男子成年禮)、婚禮、氏族成員宣誓等。因此,祠堂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征,而粽子作為祠堂主人的身份也成為他們在族人中擁有族長地位的保證。就連粽子的名字都來源於他們的祠堂主身份。作為族長,粽子的地位在常人之上。在周朝的倫理道德中,宗族成員只談子孫與普通人的關系,普通人“雖富,但不敢帶財入子孫之家”。在喪葬制度中,大量的人死去,即使沒有“五服”的親屬,也要為他們穿上“崔子進行曲”,這和“庶人為君”(見喪)是壹樣的。因為周人視粽子為祖先的化身,所以認為尊重粽子就是尊重祖先。宗子的權利普通權利宗子也有權指揮、處置和庇護各自地區的人民。周朝各氏族都有自己的武裝力量,統帥是各氏族的兒子。這些武裝經常與國家軍隊作戰。如春秋時期在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以欒、範、中行、支等氏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諸族攻司馬子伯吳家”,是諸侯以壹族滅另壹族的例子。粽子也有權處置自己族人的財產和人身。春秋時期,晉國規模較大的趙氏家族趙陽強迫吳釗交出他所有的“五百龔偉家族”。後來,因為吳釗的疏忽,他甚至殺了他。在周朝的宗法制度下,這種殺害族人的行為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有記載,晉國貴族知道自己被俘釋放時,表示願意接受粽子死刑的懲罰。粽子對他的人民的個人待遇也包括流放。晉國的趙瑛曾因通奸被多數趙人“放在齊”。國家承認並尊重粽子對族人的處分權,在處分族人時往往會先征詢粽子的意見。鄭流放尤楚時,執政公子先“請教叔(尤姬,尤士達)”。國家也承認粽子有權保護他的人民。保護粽子包括對族人的各種照顧和打官司保護。《左傳》記載了陽壹個有梗的人“有獄”和“其大量受賄是為女色所樂”的事實。特權階層(1)的兒子有主持祭祀的權利,主持祭祀的權利象征著壹種身份,在男權社會中是很受重視的。(2)粽子有權掌管自己宗族的財產;(3)粽子還有權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嫁娶等事務。每次宗族成員有重大事件,都要告訴兒子。另壹方面,粽子有責任幫助他的人民處理婚喪嫁娶等事務。(4)粽子有教導和懲罰宗族成員的權利。粽子是氏族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治理氏族人口的中介。粽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本質上具有國家基層行政和司法權的性質。周代粽子壹般都有家臣。戶部尚書包括掌管氏族內部事務的氏族長老和氏族長(也稱氏族或宗族),掌管氏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族屠殺和城市屠殺,以及隸屬於屠殺的所有大臣。如司徒雷登(掌管土地和財政)、司馬(掌管軍務和軍稅)、貢士(掌管建設)。粽子的這套諸侯組織,本質上是國家的壹個基層政權。但是,宗族本質上仍然是壹個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私人團體,因此宗族與國家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周人把宗族稱為家,意思是與“國家”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往往只知道效忠“家”,不知道有“國”。宗族與國家的這種適應與矛盾的關系是古代社會關系變遷的重要原因。宗法關系先秦社會的宗法關系涉及到以家庭為單位的居民,包括大量的大臣和學者,以及帝王將相和諸侯國的皇帝。但由於皇帝和封臣是國家和公權力的代表,他們與皇族和嫡系親屬之間的宗法關系受到很大限制。就連皇帝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禍福而治”。特別是建立了家庭的皇族和公職的後代,只能作為皇帝和諸侯的關系,而不能作為親屬的關系,也就是所謂的“兄弟之間不應以家庭為紐帶。“皇帝與諸侯之間的宗法關系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在壹些儀式上對同宗或近親的諸侯給予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周至宗結盟,異姓為皇後”,“諸侯亡,異姓在外,同姓在太廟,同宗在太廟,同宗在君廟”。此外,皇帝和王子還經常舉行“家庭食物”儀式,並在壹些儀式結束時安排“吞咽飲料”,這是特別用於治療諸侯家庭中的親屬。這些做法具有道德和政治意義,與宗族紐帶對族人的行政和司法管轄和處置有很大不同。皇帝對諸侯的管轄和對諸侯關系的處理,主要是基於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學者認為,周朝的皇帝和諸侯也是包括普通貴族在內的氏族之子,皇帝是“天下之大”,而諸侯則是其所屬諸侯國的“壹國之大”。這種觀點往往導致周朝作為氏族或家族的擴張。這個目前學術界還在討論。先秦時期,庶人和奴隸沒有姓氏,也不屬於任何氏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尤氏居民。氏族成員因為血緣關系可以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所以在古代社會是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的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化,貴族、平民、奴隸的舊界限開始瓦解。自戰國以來,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的宗法制度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的封建宗族廣泛包容不同階級的居民,使宗族與宗法的關系明顯帶有階級關系的痕跡。父系族譜是壹種讓人們知道世系從何而來的方式,也可以讓壹家人待在壹起。但是,修譜的目的是治國,古代的尊祖、尊族、收族原則,變成了以修譜、建祠堂、買族田、立族長、立族規為特征的體現封建宗族權利的宗族制度。殷商甲骨文中的世系關系反映了家譜的雛形。隋唐以前,譜牒的編纂相當發達,出版了大量譜牒書籍,但大多沒有流傳後世。壹般認為家譜起源於宋代。祠堂祠堂習慣上稱為宗祠,是祭祀祖先和神靈的場所,被視為宗族的象征。祠堂制度起源於周朝,帝王貴胄的祠堂制度在《禮記》中已有記載。即太子的七殿,太祖、三詔、三木,太子的五殿,太祖、二詔、二穆,共青的三殿,太祖、趙毅、木易。秦朝“尊君卑臣,無人敢辦廟。”在漢代,祠堂建在墳墓裏。士大夫不敢建祠堂,從此祠堂成了皇帝的專屬財產。宋代朱提倡建立祠堂的方法:每個家庭建立壹個祠堂,有四個神龕,供奉高、曾、祖和遊四神。而且祠堂剛建立的時候,現有田地裏每個龕位的65,438+0/20都算祭祀田,整個家族都算基田。這是族長用來獻祭的。到了清代,祠堂已經遍布全國,祠堂是宗族勢力和神權交織的中心。宗祠裏的首席祭祀粽子,相當於天子;管理整個家族事務的族長相當於宰相;完顏政和宗植相當於禮部和刑部的部長。祠堂最能體現宋代宗法與國家壹體化的特征。家長制就是家法。唐朝以前,族規是父母養育子女的儀式和規矩。最早的家規是三國時期任偉·田疇為他的家庭制定的。到了宋代,宗族組織普遍存在,家規也從壹家的家訓變成了專門約束家族成員的規則。家法、家規成為封建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族規的功能還體現在它的內容上:壹是強制性的敬祖;二是維持等級制度,嚴格區分官職、住房、年資、年齡、地位的差異;第三,要執行儒家倫理,必須尊重禮,表現孝道。宋明以後,宗族制度得到了統治階級的支持,宗族權力遍布鄉村社會的各個角落,成為僅次於政權的權力體系。宗族權力與政治權力的互補運用,是中國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受社會影響的宗法,其實是壹個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群體,是壹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正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仍影響著近代中國的諸多方面,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等。如果把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很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中國文化的君、臣、父、子,似乎無非是壹個“德”字,而這種“德”是從宗法制度開始的。宗族制度習慣於以德來組織和管理族群,因為他們發現法律在族群管理上明顯過於迂腐和僵化,但往往有了道德的介入,很多事情不僅可以高效處理,而且更加靈活,具有相當的延續性。因此,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為宗族制度首選的管理模式。當我們觀察現代社會的生活時,仍然不難發現這種道德標誌和制度。“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和“君臣父子”沒什麽區別,“君臣”和“尊老”沒什麽區別。雖然現代社會廢除了帝制,上下級關系沒有那麽牢固,但父子、尊老的道德關系依然牢固。這種看似自然的道德價值,其實和君臣之間的尊重是壹樣的。所以在這種建制下,諫諍制度得以繁衍。諫而言,非重男輕女,法仁為先,下者可諫。所以有壹種說法是必然的,即使君主、大臣、父子、師生遇到侵犯,也會以法義為先,這已經成為中國特有的制度。另壹方面,諫制度也規範了皇帝的詔書,下級官員可以在朝內制定法律,防止皇帝違法。但是西方社會從來沒有這樣的制度,以至於歐洲社會壹直保持在封建社會,直到工業革命。此時已經變成了現代社會主義,以前的君主政體已經不能適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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