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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對英國的影響在網上搜了個遍,從文化、政治、教育等各個方面。

宗教是衡平法的神學起源

在普通法的歷史上,壹位名叫聖·德梅因的律師對衡平法的法理學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他是壹位資深律師,具有廣博的神學知識;對他來說,更高的公平正義來自上帝,它在人類身上的表現就是良心...他的成就是,他把這種新的法律觀念與中世紀的正義信仰協調起來了。”(89頁)這些思想都是德·梅因通過壹本名為《醫生與學生的對話》的書闡述的。衡平法的巨大成功來自於英國人對先驗信念和經驗的法律結合。所謂的良心完全成了此岸與彼岸的中轉站。良心本來就是人類道德追求和倫理體驗的底線要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只有這樣對接法律和正義,才能可靠穩定。也許股權並沒有很多特別具體的法律來支撐,所以容易給人壹種模糊不確定的印象,但是“法律越清晰”(第六頁)可想而知,沒有神學上的支持,衡平法是站不住腳的。

當然,股權的立足點不僅僅基於此:

(2)教會法對普通法的影響。

英國教會法庭是歐洲教皇權力的延伸,在歐洲實行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壹法律制度。早期教會法有很大的管轄權。只要是基督教徒,就必須遵循教會法——只有基督教徒才能成為合法的英國公民,是否是基督教徒幾乎成了壹個國籍的概念。而且教會法要管轄的內容無所不包,所以教會法庭成為英國最早的法庭。這種情況直到威廉入主不列顛才慢慢改變,王權逐漸擴大。“直到13年底完成中央集權的過程,推動中央集權的絕大多數皇家法官仍然擁有具備教會法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神職人員。這是人類文明歷史進程中比較奇特的矛盾之壹。”(第17頁)這種情況使得普通法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產生了長期而深遠的影響,也深入普通民眾的心中。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而普通法無法提供救濟時,許多人會尋求宗教認可來進行鬥爭(184頁)。這種影響的壹部分直接滲透到許多特定的系統中。例如,作者認為“宗教法庭很可能是侵權訴訟概念的起源,……”(第386頁)有許多概念上的影響,當然,它並不總是積極的,但有時即使沒有明顯的信息表明它對普通法的某壹制度產生過任何重大影響,我們也可以從皇家法庭處理此類案件的方式中猜出可能的影響。(第431頁)羅馬法並未能直接塑造英國法,但其與宗教相關的內容正是兩者之間的相似之處,至今仍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3)宣誓確定效力的證據制度。

宣誓證據的效力成為普通法歷史上判決發生的主要依據。這是生活在東方的中國人的幻想。而且,許多現代人也認為“宣誓審判的方法是荒謬的”(第397頁)。所謂宣誓證據,就是證人在作證之前,要對著《聖經》宣誓,保證自己的證詞沒有說謊。法官采用宣誓證詞做出判決。

宣誓證據在英國普通法歷史上壹直使用,至今未被廢除。特別是在古代,它被廣泛應用於整個社會生活中。無論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商業貿易中,“只有誠實的權利主張才會被接受,只有宣誓判決做出的否認才是誠實的否認。”(第274頁)例如,醫生應該得到公眾的認可,應該發誓努力工作,收取合理的費用,並向公共當局舉報其他醫生的失職行為。(359頁)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是既定的基本生活規則,沒必要問為什麽。甚至可以說,提問者會被懷疑沒有誠實可信的基本品格。

人們日常生活的這種習慣無疑對司法審判有很大的影響。實踐證明,它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通過宣誓證明清白本身不能簡單地視為壹種證據形式。雖然被告將不再受到他所在社區的懲罰,但他仍然要宣誓,幾乎沒有人會輕易作偽證。”(第284頁)因此,可以知道,在英國,至少在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人們崇尚誠實的生活,並成為其國民性格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壹,否則宣誓證據裁判制度不會永遠存在,證人的證詞也不是隨便的。證人是否考慮作證,往往關系到當事人本身的公信力。惡名昭彰的當事人壹般不容易從他人那裏獲得宣誓證詞(第383頁)。但是,“宣誓判決法在合同訴訟中通常被視為落後的象征,這確實阻礙了法律的發展。”(第283頁)這是宣誓證據裁判方式的弊端之壹,也是最終引起後人對這壹制度質疑的原因之壹。但總體來說,宣誓證據判斷法還是有很多優勢的,所以還是有生存空間的。"在現代陪審團審判和證據規則條件下,宣誓證據裁判方法具有現實意義."(第389頁)這說明單獨宣誓的判決方式仍然是危險的,尤其是對於現代社會,還是說與古代相比,英國也存在道德退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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