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因經濟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它的意思是:
1.經濟法律關系是壹種經濟權力和責任,也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相關經濟法主體之間依據經濟法律規範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法律幹預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點
經濟法律關系最突出的主線是國家意誌,它具有鮮明的國家幹預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是壹種思想社會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反映國家和當事人雙方意誌的意識形態和社會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幹預社會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確認和保障的社會關系。
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壹,經濟法律關系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含義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壹)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流通與合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當事人。
2.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1)合法取得;(2)授權收購。
3.科目分類。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分為三類:(1)經濟決策主體;(2)經濟經理;(3)經濟實現的主體。
4.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復雜。(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形式是廣泛的。(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往往具有壹定的從屬關系。
5.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理論差異。
我們認為,根據* * *法律主體的實踐性理論,下列自然主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國家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範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管理機構可分為部門管理機構和職能管理機構。(2)社會組織。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設立,實行獨立核算或預算編制,擁有獨立產權或經營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3)經濟組織內的職能機構或下屬單位。當社會組織內部機構之間的關系由經濟法律規範調整時,主體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4)個體經營者和承包商。城鄉居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壹般應在經濟和法律規範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後,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經營者;城鄉居民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承包經營者為承包方。(5)自然人。在壹定的情況和條件下,自然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濟法律關系的含義。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它具有權利和利益的內在統壹性;權利與義務的統壹;義務的縱向和橫向整合;行為或不行為,履行或違反義務,以及其他特征。其具體內容為:(1)經濟權限。(2)經濟責任。(3)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壹種行為。權利主體也可以要求義務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以實現其相關權利。(4)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通過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滿足社會和他人權益的責任。經濟義務包括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
*(1)經濟權責,包括計劃、決策、審核、批準、命令、指揮、協調、執行、許可、確認、免除、取消、檢查監督、表揚和處罰;(二)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三)其他權利和義務。此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還包括競爭法意義上的支付權(力)和競爭義務、知識產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權力)、利益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和法律關系的壹般客體壹樣,不外乎包括行為、物質、(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1)經濟幹預。(2)經濟幹預能達到什麽程度。(3)科技成果。(4)經濟信息。
3.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簡要闡述:(1)事物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既有廣泛的壹面,也有限制的壹面。(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呈現出復雜的結構。(3)經濟幹預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不變對象。
4.對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不同理解。
*經濟法主體責任制度(僅涵蓋公共部門):(1)經濟法主體責任制度,即我國經濟法中的經濟責任制度,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成員在以公有制為主導的管理中相互承擔義務、享有相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或制度。它是責權利統壹原則在經濟法各項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和保障。它分為壹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壹般經濟責任制是指法律對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和義務作出壹般規定的壹種責任制度形式,壹般適用於某壹類主體或關系,法律沒有規定的細節或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來解決。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由個別合同、章程或專門法規規定的壹種特定的責任關系。
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這是其前提條件;(2)必須有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導致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包括行為(合法和非法行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不可預見的災害)。
*第壹,保護經濟和法律關系的意義
經濟法律關系保護就是嚴格監督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正確行使經濟權利,認真履行經濟義務。壹方面,法律承認主體的合法權益,如有侵害,法律應予以禁止和制裁;另壹方面,法律嚴格監督主體認真履行義務,對不履行義務者實施各種強制措施。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模式
我們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應采取獎勵與懲罰並重的雙軌保護模式。
(壹)懲罰與獎勵相結合是“懲惡揚善”法治模式的自然要求
具體到經濟法律保護制度,是“經濟法律責任制度”(主要目的是懲惡)和“經濟法律獎勵制度”(主要目的是揚善)的結合。
(2)賞罰並重是“標本兼治”的法治原則的要求,這是大家都明白的,但“標本兼治”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的精髓,是經濟基礎對法律的實質性要求。因此,法律保障作為法律作用於經濟基礎的重要手段,必須貫徹“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持“懲罰”與“獎勵”並重,兩條腿走路,保護法律關系的健康發展。
第三,法律責任制度
(壹)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
法律責任制度是任何壹個法律部門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謂法律責任,是指法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法律責任作為社會責任的壹種形式,與其他責任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的規定性。
2.國家的強制力。
3、違反義務。
4.因果關系。
(二)法律責任原則
法律責任是壹個體系,壹個範疇,壹種資源。因此,在法律部門之間分配法律責任資源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1,資源* * *原理。資源的享有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責任資源屬於公共法律資源的範疇,屬於所有法律部門所有,任何法律部門都不能將其作為私有財產;第二,法律責任資源是所有法律部門共同使用的,沒有壹個法律部門可以獨占使用。拒絕、阻撓、幹涉或妨礙其他法律部門使用法律資源是錯誤的、不可取的。
2、合理配置原則。合理分配包括三層含義:(1)明確輕重緩急。(2)形式多樣。(3)結構合理。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經濟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利後果。它是壹項重要而基本的經濟法律制度。
與其他部門的法律責任相比,特別是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相比,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明顯特征:
1.從責任目的來看,經濟法律責任重在保護公眾利益不受侵害,或者說保護公眾利益不受侵害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第壹目的,這使其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
2.從歸責原則看,經濟法律責任重在公平歸責,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重在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
3.從責任形式看,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賠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經濟法律責任的要素
1,責任主體。2.演員的心理狀態。3.行為的違法性。4.損害事實。5.因果關系。
(5)經濟法律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律責任可分為三類: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追究經濟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依法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的經濟措施。
行政責任追究是指國家授權有關單位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或個人所采取的行政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嚴重違反經濟、觸犯刑法的單位或個人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國,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第四,經濟和法律獎勵制度
獎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守法成績顯著或者沒有法定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鼓勵。
獎項可分為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兩類。
物質獎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依法執行經濟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經濟鼓勵措施。
榮譽獎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實施經濟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措施。
在中國,物質獎和榮譽獎可以分開申請,也可以同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