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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網購也可以拆包退貨。最高法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法明確網購也可以拆包退貨。最高法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壹)》,對網絡消費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主體的評價、網絡營銷推廣的法律責任、外賣送餐餐飲業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重點要求,並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檢驗被認為是商品質量合格?最高法: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條列舉了“驗貨視為同意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有單方或最終解釋權”等實踐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學的內容格式條款,確立了具有上述內容的內容格式條款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認定無效。

打開了不能退嗎?最高法:可以退貨,不危及其完整性。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買東西可以現場體驗東西,而網購通常無法做到這壹點。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天不合理規則。實踐中,壹些店家往往以商品已被拆解為由拒絕退貨。這合理合法嗎?最新政策要求如此。

《規定》確立,消費者需要在不危及商品完整的情況下打開商品進行檢驗的不合理規章制度,經營者以已經打開為由認為商品不適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不予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以否認這份禮物嗎?最高法:免費送的妳也要承擔同樣的責任。網購往往會附帶壹些贈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積分換來的,或者是以更低的價格換來的舊貨,屬於店家的壹種營銷手段。禮品、贈品、以舊換新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應該如何處理?

《條例》確立,贈品、贈品、以舊換新商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模式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責任。不允許認為贈品和禮品屬於完全免費贈送或者商品屬於以舊換新。互聯網營銷推廣中營銷行為的具體主體認定不清嗎?最高法:網絡直播平臺必須標註具體經營者。現在網絡直播銷售越來越多,網絡直播銷售存在矛盾。如何界定義務?對於此事,《規定》對網絡銷售商品的法律責任完成了更加細化的要求。

《規定》第11條要求服務平臺內經營者設立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確立服務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發布虛假廣告,服務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在實踐中,消費者無法明確識別互聯網營銷推廣中的具體營銷行為者。《規定》第12條要求直播間經營者履行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2條規定,直播間經營者應當能夠證明不是經營者且已標明具體經營者,並應當處於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的水平。否則,消費者有權認為直播間經營者承擔了商品經營者的義務。

直播間經營者已經盡到了標記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的外觀、經營者和直播間經營者的承諾、與經營者的合作方式、交易方式、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等因素,按照比較擴展性的要求,為案件評估和發展方向留有余地。

外賣app未盡到核查責任。它必須承擔責任嗎?最高法:連帶責任。最高法詳細介紹,近年來,外賣送餐餐飲企業發展迅速。互聯網外賣網上訂餐的優勢在於方便、準確,讓大家足不出戶就能體驗到特色美食。眾所周知,實踐活動中也存在壹些問題。比如,壹些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沒有食品衛生資格證,甚至沒有許可證,卻利用外賣app審批制度的漏洞違規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對有入網許可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制度認證和查驗許可證書,或者未履行報告並終止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消費者有權認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有入網許可證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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