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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罰原則是什麽?

基本原理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在適用的法律上人人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1.當事方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有權決定是否提起或參與訴訟。“不起訴不關註”規則體現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自願參與。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誌和人格,不得強制或限制其參與訴訟的意願。

2.當事人必須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和判決結果,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壹方面,當事人必須有參與訴訟過程的機會和權利,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壹方面,當事人必須有參與判決的機會和權利,不應受到裁判的攻擊。

程序參與原則的憲法基礎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憲法程序並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參與和影響政治進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是公民政治參與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其意義在於: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至少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判決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也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當事人壹旦參與到程序中,滿足了自己的程序利益和要求,雖然可能不認同判決的內容,但更有可能服從。

辯論的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個基本含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對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護,甚至有權提起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事實理由。雙方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進行辯論;可以在法庭上辯論,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中辯論。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並依法提供各種便利。

2.辯論權對司法權的限制。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它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要受到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證據的約束。第二,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對法院的判決形成約束。即法院的判決只能以經過當事人辯論、核實的事實為依據,未經當事人提出或者未經當事人辯論、核實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只有這樣,辯論的結果才能與裁判的內容保持壹致。如果辯論的結果明顯有利於壹方或者壹方根本不參加辯論,但法院作出了不利於該方的判決,這就叫“突擊判決”。可見,辯論原則關系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系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罰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支配或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懲罰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程序。懲罰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會幹涉。但現代社會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對刑罰原則補充了必要的限制,即刑罰必須在法定範圍內。這就要求對當事人的處罰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引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又不能隨意限制。

依法落實刑罰自由原則,既滿足了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又保證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並體現了民事訴訟規律,對司法權形成合理的懲戒權制約,防止司法權濫用,規範司法權運行具有積極意義。

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要求人們註重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詐,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這壹原則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體現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務履行基本原則,再到覆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它不僅被視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稱之為“帝王條款”,而且超越了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人們信奉和遵循的高級概念。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經在民事訴訟中實施了這壹原則,實踐中法官也頻繁運用這壹原則解決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指導和規範當事人、法院及其他民事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又稱審判公開,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判過程和判決公告全部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開庭前的公告、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判決的公開(即使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要公開判決)。公示的對象,壹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公眾開放,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討論成員的不同意見;但是,在大陸國家和中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態度有所松動,至少允許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發表不同意見[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與不公開的問題。因為不管開庭與否,都要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其他參加人到庭。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官的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與爭議的事實和利益無關。法官既不能審判自己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糾紛,也不能與案件結果或糾紛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法官的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判決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歧視或偏袒任何壹方。在審判中,法官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語言魯莽、行為粗魯、不講道理等)對當事人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然是主觀情感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對待當事人,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包括尊重當事人、公正執法、廉潔奉公;不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依法不刻意回避等。當然,中立原則和消極原則是不壹樣的。法官應當積極組織和指揮庭審過程,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詢問證人。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和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良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是指民事訴訟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時所取得的社會效果。說明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用訴訟維權的人增多了;社會高度信任法律和法院。

上述關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討論可能無法概括這壹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保持活力、實現訴訟目的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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