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前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第八批)的決定》已於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第八批)結束前公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的決定
(200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障國家法律統壹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需要,對1979年底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44司法解釋和1979年底前發布的司法解釋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1979年底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目錄予以廢止(第八批)
序號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發布日期、廢止原因文件編號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再現1951年65438+10月22日已被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與退役革命傷殘軍人離婚案件和開展愛國擁軍工作的指示1951 4月25日已被婚姻法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婚姻案件彩禮或嫁妝處理原則的函1951 8月10。
法編字第9577號已被婚姻法取代。4.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離婚可否主張父母子女法律關系的批復。19511.2.它已被婚姻法和繼承法所取代。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內務部已經糾正了幾個關於處理婚姻案件的錯誤指示。195265438+.
23號法的社會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適用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婚姻若幹具體問題的解答1953 2月11。
法幸子216號社會情況發生變化,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3月7日1953號《關於“五代以內”解釋的批復》。現行法律沒有“五代以內”的規定,也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於“嶽父嶽母”、“繼母兒子”能否結婚的批復。
[53]法幸子487號文的社會情況已經發生變化,不再適用。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壹方有精神病,另壹方可否申請離婚的批復1953 10 10。
法第7757號已被婚姻法代替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出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要求結婚問題的批復1954 3月26日。
法2706號已被婚姻法代替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1955年5月18。
法388號已被婚姻法12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通知附件1: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多年婚姻問題處理辦法1956 15。
法9017號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書中不宜引用憲法作為討論罪刑依據的批復。0955年7月30日定罪處罰依據刑法,批復不再適用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後男女壹方反悔不願共同生活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法幸子14234號已被婚姻法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麻風病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的批復1955 10 15。
法刑法第15066號已經規定了刑事責任能力,批復不再適用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取保候審懷孕女犯如何計算刑期的批復1956 65438+10月26日,
法730號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規定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精神病人犯罪問題的批復1956 6月2日。
法晏子第5674號答復已被刑法第18號的相關規定所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關於現役軍官結婚的規定》1956。
[56]法興之諾。6415已被婚姻法19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關於勞改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