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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構成醫保欺詐?

廣義的醫療保險包括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狹義的醫療保險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醫療保險”,也就是本文的研究對象。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為失業、年老和患病的社會成員提供最基本的物質保障,社會醫療保險在解決民生問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醫療保險的進壹步推行,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案件不斷發生,壹些人通過病例造假、病床造假、虛假票據等各種手段套取醫療保險基金謀取私利,造成保險基金大量損失。

醫保欺詐按欺詐論處,同時涉及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醫療保險欺詐的法律,關於醫療保險欺詐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散見於許多法律法規中。

刑事責任

雖然我國刑法沒有明確針對醫療保險詐騙罪,但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最新刑法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醫保詐騙也被認定為詐騙:2065年6月65日,438+07,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結壹起騙取醫保案件,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6000元。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采取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根據上述規定,欺詐者采用欺詐手段獲取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物質利益,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返還給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根據該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醫療保險服務提供者串通騙取的醫療保險基金,應當返還醫療保險基金經辦機構。

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騙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返還給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刑法解釋》2014頒布以來,在立法和司法領域已經明確存在醫療保險詐騙行為,但部分社會公眾對此並不理解,認為自己只是貪小便宜,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醫療保險詐騙可能涉及的主體和方式:

投保義務人或法定受益人

醫療保險義務人是指承擔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醫療保險的法定受益人是指依法可以從醫療保險中受益的個人,包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醫療保險的義務人和法定受益人是醫療保險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其欺詐行為主要包括:出借、冒用醫保卡就醫;偽造、虛開治療費用報銷票據的;非法或過量處方和轉售等。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指在整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負責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和監督的機構。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的欺詐行為主要有:出具不真實的證明材料使不能參保的人或協調個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票據詐騙;病歷造假等。

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社會醫療保險欺詐行為。

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授權,提供與社會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是社會醫療保險的服務提供者。包括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定點醫院的欺詐行為主要有:虛報醫療費用;偽造住院記錄;過度治療將原本可以壹次治愈的疾病分成三次治療;不合理的待遇;利用參保信息套現醫療保險費用;將非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篡改為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將醫療費用信息結算終端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定點藥店的欺詐行為主要有:故意不驗證處方和醫保卡;故意以醫療保險範圍外的藥品替代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藥品;被保險人購藥信息錄入不正確;用醫保卡現金等。2017 1,寧波市人社局通報,近日,寧波兩家定點醫療機構5名工作人員因騙取醫保基金被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團夥

醫保基金詐騙團夥是以非法占有醫保基金為目的,通過有組織的分工,專門從事醫保詐騙的犯罪團夥。詐騙團夥詐騙主要有:非法倒賣醫保藥品;通過廣告、講座等形式,以各種條件和利益誘導參保人員出借醫保卡;冒用他人醫保卡就醫、開藥;與醫生、定點醫院串通,違規出具病歷、住院證明;與醫保定點藥店串通,為其大批量使用他人醫保卡開綠燈。

上述行為是不可能的,可能構成犯罪。“貪小便宜,吃大虧”,別讓“無知”把自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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