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該有害行為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十五條侵犯人身權利刑事賠償的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壹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和執行過程中,毆打或者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公民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不服行政賠償機關基於同壹事實對同壹當事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六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述人員經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判決確定前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有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保全的財產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