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倡導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物業服務報酬制度。
第三十壹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和物業管理統計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市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將資質證書等相關材料向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收費制度的,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物業管理基金,定期公布其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承包費制度的,應當定期公布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標準和收取辦法按照物價和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麗水市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1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移交預付的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前期物業管理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受其委托,調解業主、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章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物業管理區域內* * *設施設備的建設、移交、接收、改造和管理,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 * *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業主和非業主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改變物業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業* * *部位;
(四)損壞或擅自占用、拆除設施設備;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存放、堆放超載物品;
(六)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七)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
(八)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在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部門申報登記。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
提倡有資質的裝飾企業承接物業裝飾工程施工。
第四十條裝修工程涉及物業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業主和裝修企業應當事先征得建設規劃部門同意,並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十壹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公約。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安全事項的檢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物業違反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物業服務企業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和非業主使用物業違反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利用物業* * *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中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用於保修期滿後建築物* * *部位和建築區劃*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自行管理,政府代為管理,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相關業主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非業主在產權使用上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聯席會議進行調解。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也可以自行組織保修。
物業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壹次性向物業管理部門繳納物業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2%,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擔保。
物業保修金的繳納、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按照《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涉及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行為,按照國務院《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委員會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保修資金的;
(二)對投訴和舉報不及時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不按規定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建設單位或者他人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中的術語和技術術語的含義,以本省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業主決定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自我管理的,按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各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