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二、條文的解釋
1,這篇文章是兩段。第1段是程序性規定,第2段分別規定了程序和實體兩部分。
2.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承包人對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提起的訴訟。實際施工人、分包人、違法分包人是施工合同的締約當事人,是施工合同的相對人。因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無效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毫無疑問,不會有歧義。此條款在這裏的出現主要是倡導性的,告訴各級人民法院,實際建造人應當先向其分包人主張權利,這是實際建造人主張權利的主要渠道和主導方向,實際建造人應當先向合同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是業主。
3.第二款為特例,即在程序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當事人。從程序上講,當事人包括共同被告和第三人,第三人又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第三人表明與本訴訟存在兩種法律關系,或者相互牽連,或者對本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獨立請求權;與被告* * *和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實體中存在壹些特殊關系,如債務人與擔保人、* *與侵權人、* *與* *業主、合夥人、隸屬於集體組織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或私營企業、集體組織等。由於特殊的實體法律關系,有必要在程序上進行* * *訴訟。該條款的含義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其次,在以實際承包人為原告,以發包人為被告的訴訟中,法院可以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應酌情追加哪壹類當事人。
三、法律分析:
1首先,實際施工方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發包人成為被告,這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合同的相對性是什麽?因為債務本質上是壹方請求另壹方做或不做某件事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人權或相對權,所以債權不可能像物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只能對特定的人發生效力。特別是在兩種權利的侵害和司法保護上,債權和財產權是不同的。由於債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所以債權被稱為相對權或人權。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要求支付,債務人支付債權的義務是同壹法律關系的兩個方面。這種只有特定債權人才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法律關系,理論上稱為債權相對性。
2.其次,本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非法分包人為當事人。實際施工方、分包方、違法分包方之間存在無效的分包和違法分包合同關系。他們是合同的相對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只有當實際施工方以業主為被告提起訴訟時,才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實際施工人與分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分包人與違法分包人、發包人(業主)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三方之間實質上存在承包、違法分包和轉包兩種法律關系,實際施工方以業主為被告提起訴訟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從性質上看,分包行為本質上是承包人在不終止第壹份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兩個合同雖然內容相同或相近,但兩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根據不同的合同會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因此,第壹份合同中的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是第二份合同中的當事人。如果第二份合同的當事人對第壹份合同的當事人承擔責任,顯然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同樣,根據這壹推論,第壹份合同中雇主對第二份合同中雇主的責任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再次,該條規定有越權之嫌,其合法性存疑。《合同法》只規定了兩種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形,即代位權和撤銷權。該條賦予實際建造人的權利,從性質和構成要件上看,既不是撤銷權,也不是代位權。司法解釋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司法解釋,在法理上應該是越權,其合法性值得質疑。
因此,該條司法解釋應屬於彈性條款,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實際建造者的利益。因為在實踐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行為是清楚的,並且默認了施工人在施工的事實,與實際施工人的合同實際履行無效。應該說用人單位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並且由於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懶於主張權利,可能會超過訴訟時效,造成實體權利的喪失。應該說,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的相對性應該被削弱。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追加用人單位為第三人或者被告。在實體上,規定發包人對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負責,有利於保護實際施工人的權益。
第四,現實意義
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農民工的利益。在現階段,清償農民工工資是黨中央、國務院當前和下壹階段的重點工作,也是壹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在不明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的基礎上,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總之,該司法解釋具有新意和重大的現實意義。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應當充分理解其立法意圖,運用司法解釋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供水公司1員工匯總報表
隨著節能減排的快速推進和淘汰落後產能的深入,節能降耗成為供水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供水公司的節能工作無論從推廣速度還是成效來看都不明顯,壹些常用的措施,如變壓器節能、高壓電機節能、無功補償節能、水泵改造或調速節能、供水經濟運行節能等,都沒有收到實質性的節能效果。但也有壹些水企突破了行業節能的局限,取得了重大突破。
據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