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97 65438+10月1實施)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節選)
(實施於1987 65438+10月1)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九十七條公民有權發現自己的發現。發現者有權申請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
公民有權為其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壹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選)
(實施於1993 65438+2月1)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2007年6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總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義務、約定義務和保密義務。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的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的具體條款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a)項目的名稱;
(二)標的物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區域和方式;
(4)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可以按照專利實施和使用技術秘密後的產品價格、新增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或者以其他約定的方式計算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壹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各方都有權使用和轉讓,但是受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開發。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並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壹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違反約定擅自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費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未經轉讓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節選)
(4月9日實施1991)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120條第2款........................................................................................................................................................................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節選)
(5月頒布1996)
第二十七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轉化科技成果,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事業單位對在代理或者查詢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員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協議,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退休、退職後的壹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相關人員不得違反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勞動者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其科技成果。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犯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職工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單位許可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或者擅自或者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單位的約定,離職、退休、退職後在約定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科學技術進步法(節選)
(6月1993 65438+10月1實施)
第三條國家保障科學研究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使科學技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人才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
第六十條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等科學技術成果,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綜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應承擔違約民事責任和侵權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時,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