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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根據國家賠償法最新司法解釋,公民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四點申請。賠償請求人不會寫字的,可以口頭申請,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請求賠償時,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和調查檢查機關的法律文書。國家賠償法最新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第壹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提交賠償申請書壹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下列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壹)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二)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四)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執行程序中,由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五)賠償義務機關的職權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證明;(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從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賠償申請的時間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交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賠償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的壹至二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表其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賠償請求。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壹名法官具體承辦。負責具體賠償案件的法官應當查明事實,寫出審理報告,提交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必須有三名以上的法官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的;(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第十條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壹條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協商壹致的,賠償委員會經審查確認後,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的請求或者對方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職權行為違法,但不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壹)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因果關系有爭議的;(二)國家是否不承擔《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有爭議的;(三)對補償方式、補償項目或者補償金額有較大爭議的;(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要、疑難的案件,應當向院長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綜上所述,在國家賠償法最新司法解釋中,對侵權事實或者損害後果有較大爭議的,或者對賠償數額不服的,或者對賠償方式有較大爭議的,賠償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管理局違法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提供證據的壹方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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