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根據2006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平等組織”不僅指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分公司不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為16周歲,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聘用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的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聘用港澳臺人員時,應當為港澳臺人員辦理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聘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決定規章制度的實施或者重大問題。
12.總行以下列文件形式要求各子公司執行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後,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錄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義務。新聘員工在執行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認為不妥,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通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問題的決定,可以通過勞動者手中的復印件、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地傳遞或傳達給勞動者。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者職工認為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適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不能規定對違紀員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第壹百零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並報國務院備案。